老婆欠下了網購上癮的140多萬。
開老婆的衣帽間,劉成(化名)險些暈倒:里面全是衣服、鞋子、包包等,滿了連門都關不上。在一份清單中,光牛仔褲就有300多條,200多雙,大部分都沒有穿,而這些僅僅是妻子在網上購物時的“戰利品”。
令劉成更加震驚的是賬單:兩年后,妻子瞞著他瘋狂網購,花光了積蓄,刷爆了信用卡,還向親戚和網貸平臺借錢,加上利息高達140多萬。劉成希望用自己的家事提醒大家:“家人要多交流,網購要理性,不要貪圖便宜,收不住手。
八月份,劉成陸陸續續接到一些網貸平臺打來的電話,說他妻子借錢沒有還清。這時他開始警覺了。
他問妻子怎么回事,妻子不承認,說可能是與她同名同姓的人欠錢,網貸平臺出了錯。但是催款電話一次又一次,已經影響了自己的工作。回家后,他去找老婆證明,老婆這才說真話,她說,她的確是通過這些平臺貸款的。老婆的回答讓劉成更加心煩意亂:“連二千塊也不能出錢,家里有沒有存款?”在劉成的逼問下,妻子這才把家務事公之于眾,聽妻子介紹,劉成險些暈倒:家里30多萬元存款全花完了。
債臺高筑是共同債務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示約定是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換言之,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的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如果夫妻一方能證明債務確實是負債人的個人債務,則未清償婚姻關系一方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類是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婚姻法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一方或另一方對外承擔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該案中劉成妻子網購的花銷,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劉成沒有和妻子約定將財產歸各自所有,其次其妻也未與商家約定所負債務。深圳離婚律師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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