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內容不明確,離婚后財產分割發生糾紛的,該怎么辦?深圳離婚案件律師和你一起分析。
例如,一對夫婦為了早點拿到離婚證,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沒有詳細說明財產和處理方法,只寫了財產分割已經完成的字樣,然后因為財產分割履行過程中的歧義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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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張某和李某在北京某區登記結婚。婚后,他們買了三處房產和一輛車。其中三處房產權利人以張某的名義登記,一輛車以李某的名義登記。2003年11月3日,他們在民政局登記離婚,因夫妻關系不和。離婚協議約定:男方張某和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離婚。經雙方約定,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共同財產已經分割,雙方對此無異議。兩個兒子由男子撫養。
雙方保證認真履行上述事項;協議內容隱瞞、欺騙、自負的。
離婚后,女方李某因財產分割與男方分歧向法院提起財產糾紛訴訟。
原告李某訴說:原被告于2003年在北京市某區民政局登記離婚。由于離婚協議只約定人身關系和子女撫養,不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具體內容。由于原被告名下財產存在巨大差距,現依法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張辯稱:原被告雙方同意原告名下的汽車,存款屬于原告,被告名下的財產屬于被告,兩個兒子由被告承擔。被告認為,民政局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是真實的。現在原告表示,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分割,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愿意請求法院駁回。
子女撫養問題爭議不大,即使有爭議,也可以通過法院輕松解決。然而,財產問題存在很大的漏洞。財產已分割意味著雙方已就財產數額、分割方案和分配數量達成協議并處置。然而,哪些財產以及如何分割協議沒有反映出來。這樣,就會有兩種對立的觀點:
第一,辯方的意見,既然財產分割已經完成,就意味著財產不需要分割,誰名下就歸誰所有;
第二,由于訴方的意見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法,應視為未知約定,應當依法分割。
經審理,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由雙方協議處理。原被告在民政部門就離婚、離婚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都是真實意思。共同財產分割已經完成不僅反映了雙方處理財產的協議,也說明協議已經實際履行,沒有發現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應當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原告聲稱,分割財產不是被告離婚時隱藏或遺漏的財產。雖然被告名下的財產多于原告,但在協議中,雙方只同意兩個兒子由被告撫養,而沒有設立原告的義務。被告獨自承擔撫養兩個兒子的責任,應當約束一定的財產、人力和多分割財產。此外,衡量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公平,不能以等價有償為唯一標準。原來,被告畢竟是夫妻,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除了純粹的利益,不可避免地與其他因素混合在一起。從雙方控制的財產來看,本質上雙方已經就各自名下的財產達成了協議。因此,離婚后原告要求分割登記共同財產的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對此判決不服,已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目前,此案正在繼續審理中。深圳離婚案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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