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宋和陳于2005年1月登記結婚,都是再婚。這段婚姻持續了八年多,期間他們沒有孩子。2013年8月,雙方在民政局辦理離婚協議,但離婚協議不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后來,原告宋意識到,他在婚姻期間忽視了雙方重要的共同財產保險。
2009年2月,被告陳作為投保人,宋作為被保險人,與中國保險有限公司簽訂人壽保險(股息)人壽保險合同,生存保險受益人為原告,死亡保險受益人為被告,支付5年,2009年2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每筆保費為15487.5元。后來,宋想到了這筆財產,并多次與陳協商分割,但都被陳拒絕了。2017年5月,陳終止了保險合同,退還了54878.65元到個人銀行賬戶。在多次索賠失敗后,宋北區法院起訴了陳。
法院認為
離婚后,一方以仍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起訴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實屬于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在這種情況下,原來。被告原是夫妻關系,于2013年8月同意離婚。當時,財產糾紛沒有得到處理。現在原告要求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應當依法處理。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證據,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保險合同并支付保費。現在合同終止了,退還的現金54878.65元屬于原來。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割,保單現金價值原來。被告分享50%。
如今,人們的風險意識越來越強,保險作為一種有效的規避風險的方式越來越普遍。然而,當大多數當事人離婚時,他們會忽視保險的分割和處理。事實上,保險也是一種非常重要的財產,離婚時必須明確處理,以避免離婚后要求失敗,最終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離婚財產律師分析
保險種類繁多,情況復雜,現簡要總結以下情況和分割方法。
一、財產保險
(一)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
2.婚前投保個人財產,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婚后個人財產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一半保險費屬于對方。
(二)離婚時仍處于有效期的財產保險
1.持有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明,變更或終止保險公司,分割已支付或退保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發生事故時取得保險金,否則作為儲蓄計息。這可以通過協議、分割補償和終止合同來處理。
二、人身保險
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疾病保險。
(一)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已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
1.屬于個人財產,但如果以共同財產繳納保險費,保險費有一半。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屬于個人財產。
(二)離婚時仍在保險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
1.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個人保險費分割共同財產;
2.受益人為對方的,應當在判決或者協議離婚后辦理變更或者終止手續,并相應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者退保費用。
(三)夫妻雙方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險金屬于子女;子女死亡的,繼承后分割為遺產。
2.無論是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投保,如果受益人是子女,離婚時夫妻之間都沒有賠償問題,只需要變更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變更監護人),不能變更正確,退保后的費用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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