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對曾經相愛的人的關系破裂,最終就會選擇離婚。那么,當這兩個人離婚時,夫妻共有財產是如何分割的呢?深圳離婚財產分割律師整理了相關內容進行解答:
一、一方同意離婚經濟財產利益分配會進行嗎?
離婚可能會被起訴并要求賠償,如果有家庭暴力的證據,離婚可能會被裁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提出離婚的,可以由有關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根據這一規定,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在財產問題上,一般是平均分配,在聘禮問題上,如果你已經取得了結婚證,而不是只是舉行宴會,只是同居,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條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 ,如果一方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慣例支付的聘禮,如果發現: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進行登記相關手續的;
(二)雙方進行辦理結婚登記相關手續但確未共同學習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企業給付人生活學習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如果你的情況不符合上述規定之一,一方的嫁妝不予退還。
二、離婚經濟財產進行分割的原則
(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權利平等,不得因一方經濟收入低或無經濟收入而少給或少給一部分財產。
(二)堅持自己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對于我國農村婦女的經濟發展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存在一定程度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進行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可以適當多分一些企業財產。
(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等原因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一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但是錯誤,并不意味著會“清除”。
(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對夫妻雙方的經濟利益進行清算,例如夫妻雙方在家務勞動和撫養子女方面的努力,離婚后一方配偶生活水平的下降,離婚后換房的妥善安排等。
(五)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通過多種教學形式分析處理企業雙方共同財產安全問題。
財產的分配以離婚雙方的同意為基礎或者離婚已經辦理。一般來說,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不應平均分配,仍應歸個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并依法分配,這是婚姻法修改的結果,更加公平、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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