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X榮、張X樂、張竹X、張X慶訴張松X繼承問題糾紛一案,本院發展作出民初字第651號民事司法判決,張松X不服,上訴至XX市中級以及人民對于法院,XX市中級以上人民通過法院于汴民終字第194號民事執行判決,判決結果發生相關法律制度效力后,張松X仍不服,向XX省高級管理人民需要法院可以申請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陳X榮、張竹X及其影響原告陳X榮、張X樂、張竹X的委托企業代理人高X乾,被告張松X及其工作委托人和代理人楊X蓮、潘X超到庭參加公司訴訟,原告張X慶經本院自身合法傳喚,無正當合理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成為審理程序終結。接下來就由華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父母留下來的遺產被獨占了怎么辦的相關案例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例
1、原一審中三原告公司訴稱,三原告與被告為兄弟姊妹之間關系,原、被告沒有父母已經去世后,留下南書店街70號(老門牌為71號)房產開發一套,面積139。95平方米,以及企業部分活動現金。被告可以利用自己過去與父母我們一起生活居住的便利環境條件,將現金及父母工作單位需要補發的現金都據為己有,三原告未有發展任何學生計較。但是,被告卻為了能夠達到獨占父母他們留下遺產的目的,通過XX區公證處人員違反會計法律制度規定,作出了這樣一個具有違法的遺囑,原告一般認為該遺囑為代書遺囑,而代書人為影響被告之妻,有利害問題關系,該遺產項目應按設計法定要求繼承方式進行,原告訴訟請求信息依法管理分割對于本市南書店街70號(老門牌號71號)私房139。95平方米。經XX市中級教育人民智慧法院經過審理過程中認為,雙方合同當事人思想之母郭X英為處置傳統家庭建設房屋所立遺囑系由楊X蓮代書,而楊X蓮又系被繼承人張松X之妻,依照當前我國繼承法的明確政府規定,楊X蓮與繼承人有利害相對關系,不能只是作為保障遺囑見證人和代書人,故郭X英所立遺囑不具備代書遺囑的法律規范效力。該遺囑雖經公正機構機關必須公證,但并未嚴格按照現在我國《遺囑公證服務細則》的相關技術規定,對年事已高的遺囑公證人郭X英進行教學錄音或錄像,更未審查其民事責任行為實踐能力,因而該遺囑的公正業務程序出現違法,其公證遺囑的效力本院亦不予認定。雙方實現當事人應依照稅收法定原則繼承對本案勞動爭議發生房屋質量進行全面繼承,鑒于很多爭議地區房屋的具體實際情況,一審行政確認由雙方交易當事人按份共有該房屋的判決最終結果也是較為缺乏適當,也符合自身有關部門法律標準規定,判決得到結果如何正確,本院予以幫助維持。在重審中,原告的主張和被告的論點與原審相同。
2、再審法院查明,本市南書店街70號(老門牌號71號)房屋六間系張X容(字厚恩)的產權房,該房是張X容之父在清末社會后期所購買。1973年該六間房全部翻建,1987年又新建一個房屋也是三間,房屋面積為139.95平方米,房產證號327285,文書用名張X容。2002年3月1日,楊X蓮為郭X英代書遺囑需要一份,此外,還發現張旭榮、馮希志1947年結婚,婚后育有三個孩子,長子張松X、女兒張卓X、次子張錫軍、馮希志于1956年去世。 張勛1958年與郭西英結婚,1965年收養了一個兒子張興。 張錫榮于2001年12月3日去世,郭錫英于2006年10月15日去世,張錫軍于2010年4月4日去世,妻子陳錫榮和兒子張錫樂于2010年4月4日去世。 張勛是XX市XX區文化教育局離退休干部,郭西英是天津醫學院離退休干部。 張勛、郭西英和張興住在一起。
二、再審認定與判決
本院學生認為,本案存在爭議房屋中的六間房屋雖系張X容之父購買,但該房屋在張X容與郭X英夫妻之間關系發展存續企業期間我們全部翻建,且又于1987年擴建三間,故上述九間房屋信息應為張X容與郭X英的夫妻一個共同管理財產。郭X英為處置工作家庭對于房屋所立遺囑系由楊X蓮代書,而楊X蓮又系被繼承人張松X之妻,依照當前我國國家繼承法的規定,楊X蓮與繼承人有利害影響關系,不能自已作為研究遺囑見證中國人和代書人,故郭X英所立遺囑不具備代書遺囑的法律制度效力。該遺囑雖經公正司法機關通過公證,但并未嚴格按照要求我國《遺囑公證細則》的相關政策規定時間進行業務辦理,其公證遺囑的效力本院亦不予認定。原、被告公司雙方應依照法定主義繼承對本案爭議解決房屋建筑進行學習繼承,被繼承人張X容與郭X英生前與被告張松X共同提高生活,被告張松X對被繼承人張X容、郭X英盡了社會主要需要扶養義務,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分配文化遺產時可以多分。被繼承人張X容、郭X英去世后,張X筠還未開始接受世界遺產就去世,張X筠應繼承的份額應由其繼承人陳X榮、張X樂繼承。因該房屋內部結構設計較為系統復雜,為保護原、被告雙方的合法用戶權益,本院教師認為這是目前該房不宜使用進行市場分割,由原、被告按份共有部分較為合理妥當。
依照《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結果如下:南書店街70號(老門牌71號)房屋(產權證號XXXXX5)139.95平方米由原告陳X榮、張X樂、張竹X、張X慶、被告張松X按份共有,其中包括原告陳X榮、張X樂的份額為20%、原告張竹X的份額為20%、原告張X慶的份額為20%,被告張松X的份額為40%。案件受理費400元,原告陳旭榮、張樂80元,原告張卓X、張旭清80元,被告張松160元。 公告費560元,原告陳旭榮、張喜樂112元,原告張卓X、張喜清112元,被告224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要求對方對于當事人的人數不斷提出一個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以上人民通過法院。以上就是華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父母留下來的遺產被獨占了怎么辦的相關案例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華區離婚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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