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家住平陰的小周,是一位正直的青年,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沒有成婚。年紀越大,家庭就越緊張。2020年10月,經媒人介紹,小周認識了小玲,她比小周小8歲,有過兩段婚姻。出于結婚的目的,兩人于一個月內訂婚,并取得了結婚證書。兩男一女按照當地習俗見面,訂婚儀式,婚禮儀式上,小玲收取小周86000元彩禮。小周原以為結婚后兩人可以互相尊重,互相幫助。誰知道,婚后小玲因種種原因不和小周一起住,一起住了一個月,小玲便回娘家,不接電話也不露面。
小周認為小玲和自己結婚是假的,騙錢是真的。為了避免人財兩空,小周將小玲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并返還彩禮。
法庭調查
法庭調取了小玲以前離婚檔案,發現在小周前,小玲和小玲都有過兩次婚姻,小玲和男方認識一段時間后便登記結婚,感情基礎不牢固。剛結婚不久,夫妻因金錢問題而產生矛盾,后小玲回到娘家居住。
而且男方都有一個共同聲明,結婚后都沒有夫妻生活,付彩禮價值高。雙方均主張小玲以婚姻為買賣,以婚姻為手段獲得財物,存在詐騙嫌疑。
所以,小玲的三次婚事,急急忙忙地結婚,婚姻關系維持時間短,而發生矛盾后其便回娘家居住,沒有繼續和男方一起生活的意思,雖然后兩段婚姻,小玲不同意離婚,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想和好。而且關于是否返還彩禮,小玲均表示已結婚,其不同意返還彩禮。
深圳鹽田婚姻律師解析女子為收彩禮四年結婚三次" src="/uploads/litimg/IMG_9210.jpg" title="深圳鹽田婚姻律師解析女子為收彩禮四年結婚三次" />
裁決結果
法庭審理認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不得利用婚姻索取財物。經法院查清相關案件,了解到小玲在短短的四年多時間里,所涉及的離婚糾紛便多達三件,而且,其前兩次婚姻關系解除后,都沒有返還彩禮。
且在本案中,小玲因婚姻收取巨額彩禮,發生矛盾后回到娘家,并未與對方長期共同生活。可見,小玲有訂立婚約之嫌。
雖然小周和小玲已經登記結婚,但婚后一段時間,小玲就因財產等原因與小周發生了矛盾,小玲并未以夫妻間長久、和諧生活為目標,為化解矛盾、修復夫妻感情而努力。因此,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彩禮86000元要全部退還。
把婚姻當作“買賣”的行為,既不利于良好的家風的建立,也不利于夫妻履行相互忠誠、相互尊重、相互照顧的義務,是我國《民法典》所不提倡的。配偶雙方應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維護正常的婚姻關系和秩序。深圳鹽田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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