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中國農村有這樣的習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外嫁女不能自己享有管理包括企業征地補償制度在內的任何一個權利,但是,這種“村規”合法么?“外嫁女”是否能通過參與社會分配征地補償款?深圳離婚律師為您介紹一下相關的情況。
最近,互聯網上出現了一條新聞農村外嫁女能否可以獲得國家征地補償?看看這些裁決的規則,權威的意見。
1、戶籍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的“外籍已婚婦女”有權參與分配土地補償費的家庭—— Meiju 等訴王世剛承包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案
案例要點: 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原則應當是平均分配,原因在于農民集體享有土地補償費是基于土地所有權,而農民是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享有分配這種補償費用的權利。因此,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只要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都應當享有平等的分配份額。因此,只要在農村戶口登記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即使是“已婚婦女”,也應有資格參與土地征用補償的分配。
2、未取得新居土地承包權的人士,可獲得原村的土地征用補償,例如沙柳梅、沙三元訴 Chahains、沙波等。
案件要點: 根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的合同權利對農村成員至關重要,包括外嫁的婦女。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的規定,已婚婦女的戶籍已經取消,但在新的居住地沒有取得土地承包權。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不得收回原有土地。因此,已婚婦女仍然可以參與分配原村的征地補償。
3、“外嫁女”未遷移戶口的,其在原經濟社會組織的土地進行征收環境補償消費者權益應得到有效保護——汪月煌訴廈門市集美區后溪鎮英村村第四組承包地征收企業補償成本費用管理分配糾紛案
本案要旨:“外嫁女”作為承包村民小組所有的集體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員之一,同時也履行了應盡的村民義務,在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無論其是否屬于戶口能遷出而未遷出人員,均依法享有相應取得土地征用補償費的權利。村民小組不得以村委會制定的分配方案主張不分配其相應土地補償費。
4、“再婚婦女”不一定喪失土地索賠權ーー蔣某訴順利村1集團土地承包征收補償分配糾紛案
本案要旨:當事人改嫁后,戶籍和土地進行承包企業經營權未隨之轉出的,仍然需要具有原村民通過小組的土地補費分配工作資格。
5、戶籍留在村集體的“已婚婦女”仍具有征地補償分配主體資格,其子女的合法權益也應得到保護ーー唐家訴一村委會承包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案
案情要點: 未遷出村莊的“已婚婦女”仍具有征地補償主體地位,村里關于征地補償方案分配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法律、政策相抵觸,其子女在村里的合法權益也應依法得到保護。“已婚婦女”是否屬于土地補償分配權的主體。
這是土地征收補償分配中最常見、最突出的糾紛類型之一。實際上,比如母親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比較富裕,已婚婦女即使長期在丈夫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也不愿意搬出戶口。家庭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一旦分配征地補償金,多數人以自己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與其他村民平分。
深圳離婚律師發現,在這方面,如果結婚后到丈夫家生產生活,不以原來的村莊土地為基本生活來源,表示與原來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再有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則已婚婦女不再被承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分配請求不予受理。而對于已婚婦女,仍在原村耕種土地,并及時支付預留資金等,以履行相應義務,而不改變原生產生活方式的,應視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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