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是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嗎?下面鹽田律師帶您一起解讀。
在醫學上,根據受精方式的不同,人工授精可分為丈夫在妻子子宮內植入精子的同質授精和妻子子宮內植入第三人捐獻的精子的異質授精。本案件原告和被告的人工授精是一種異質授精,專指利用除丈夫之外的第三者的精子,使女性受孕的非自然生殖技術。相對于自然生育的孩子,人工受孕的生物父親和合法父親不能重合,自然會導致父子關系的確認問題。在這一點上,一致的看法是,異質授精子女的生物父親與異質授精子女沒有法律上的親緣關系,而異質授精女孩的母親根據其表示同意的意思與異質授精子女形成了法律上的親緣關系。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認定問題(以下簡稱"認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的子女,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異質人工授精生育過程中,出現生物父親與法律父親分離,要求與其子女無任何血緣關系的丈夫承擔父親責任,其前提條件是丈夫同意妻子采用異質人工授精方法生育異質人工授精子女,并承諾對其子女享有親權。
認同具有重要意義,在認同的時間和方式上有特殊要求。為避免以后的糾紛,實行異質人工授精的夫婦在手術前必須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如果丈夫事先不同意,事后明確表示追認,則可發生同意效力。特別情況下,丈夫的默示也可被視為同意,如丈夫明知妻子懷孕后并未提出異議,而采用異質人工授精,則發生了同意的法律后果。因此,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推定為實際行動。
該案,原告雖未辦理書面同意手續,但未提出異議或異議,徐某某出生后,多次以父女關系示人,也表明原告同意被告進行人工授精。徐某某是在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并經夫妻雙方同意進行人工授精而生的,當然應視為原、被告的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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