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離婚時,我同意女兒和父親住在一起,但父親沒有接女兒,女兒仍然和母親住在一起。母親撫養女兒期間支付的贍養費能否償還給生父?最近,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由于原告母親單某不符合訴訟主體資格,其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經審理,法院發現單某和季某婚后生了兩個女兒。后來,由于夫妻關系不和,季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單某離婚。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后,單某與季某自愿離婚,同意大女兒與父親季某共同生活,小女兒與母親單某共同生活。雙方分別承擔女兒獨立生活期間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然而,離婚協議簽訂后,大女兒仍然和單某住在一起,季某沒有支付大女兒的撫養費。單隨后向法院起訴,要求季在撫養大女兒期間支付2萬元的撫養費。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單某直接撫養了本應由被告季某撫養的大女兒,但撫養費的追索權不是單某,而是未成年大女兒。現在單某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經解釋,單某撤回了訴訟。
?深圳權威離婚律師說法
子女是追索撫養費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成年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因此,追索贍養費的權利只屬于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夫妻雙方都有撫養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律義務,沒有代表他人撫養的問題。因此,如果夫妻一方起訴另一方返還贍養費,則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單雖然履行了被告季應履行的撫養義務,但不屬于被告季履行義務,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要求季支付贍養費,只能作為大女兒的法定代理人,要求被告季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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