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主張與子女一起生活法律支持嗎典型案例75歲的李老太是普通鄉下婦女。她早年生有三兒兩女,兩個兒子在外地工作,其余三人在農村生活。老伴2年前去世后,李老太一直一個人居住在3間小平房內(該房子早在老伴去世前就已經低價賣給了小兒子)。老人主要靠在外地工作的兩個兒子寄錢作為生活來源,3畝多承包田則交由小女兒耕種收獲2012年秋,李老太患重感冒病愈后,記憶力明顯減退,生活自理能力變差,便與兩個女兒商量,想與她們中的一家一起生活。小女兒當即表態:您所居住的房子歸誰,就應當與誰一起生活。大女兒則以自己沒得到老人的任何財產為由拒絕。當李老太向小兒子提出一起居住時得到的回答是:“您與小兒媳婦矛盾積怨多年一直未解,若一起生活整天吵吵鬧鬧的,日子咋過呀?
再說,這些年您一直居住著我的房子,也算我盡孝了。”鄉下的兒女們說不通,李老太又與在外地工作的兒子聯系,卻因兩個兒子家住房條件都不寬裕而未能如愿。為了能和兒女生活在一起老人還幾次求助村委會和鄉司法所,沒想到村干部及司法所人員的介入不僅沒能讓她回到子女身邊,反而加深了子女對她的埋怨。
面對冰冷的家和拈據的生活,想到自已在本應享受天倫之樂之年卻遭到五個子女的拒絕,老人既傷心又憤怒,最終將五個子女全部訴至法院。
那么,法院會支持李老大的要求嗎?
本案主要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問題,即老人的訴訟請求應與現實相結合;老人無耕種能力時,子女有無償代耕義務;老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子女無論是否得到財產,均有贍養老人的義務。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當子女未盡贍養義務時,老人起訴主張權益肯定會得到法律的支持,但這種支持也要考慮到子女盡贍養義務的現實境況。本案中,若李老太堅持與子女一起居住生活,即使能得到法律支持,其結果很可能是導致老人過“串房檐”的日子,效果未必好。而經調解,雙方均做出讓步,不失為兩全選擇。
另外我國《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均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所以,無論老人處置財產是否公允,子女都應盡贍養義務。那種以未得到老人財產而拒絕盡贍養義務的觀念是錯誤的。
所以,為了既解決老人的養老窘境,又促進家庭關系和諧,最好的解決方式是:李老太去養老院生活,老人的承包田由鄉下的三個子女共同代耕,老人除承包田收入外,不足部分由五個子女根據自家生活條件,有差別的承擔其養老院費用,五個子女定期看望老人并適當給予照顧。
此外,本案也從另一側面告訴我們,老年人也要善于處理好與子女的關系,在處置財產時,應盡可能考慮周全些,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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