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構成婚姻無效的一種情況,“有婚者與他人同居”是一種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其實質內容和實質上的重婚有何不同?下面深圳龍崗婚姻咨詢律師為您解答。
法律上的重婚與事實上的重婚是法律上的重婚,如果有配偶者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則屬于法律上的重婚;雖然沒有登記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屬于事實上的重婚。
根據刑法典第258條:“重婚、明知另一方有配偶但另一方有配偶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法律上的重婚與事實重婚都會對合法的婚姻關系造成嚴重損害,應受重婚罪的懲罰。顯然,構成重婚的行為要負刑事責任。
而現實生活中,不少人則通過法律規避,在婚外同居時,既沒有進行婚姻登記,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二款特別規定...不得與他人同居。
其實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間最大的區別是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若雙方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若雙方未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它是《刑法典》所規定的處罰范圍,而屬于《民法》婚姻家庭編所禁止的行為。
其實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另一個人同居,但這種同居是有配偶的人與另一個人生活在一起,但是這種同居是有名分的,也就是說,以夫妻名義相稱,而不是所謂的秘書、親戚、朋友。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條中“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繼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如果夫妻一方與另一方在婚外同居,則直接構成離婚的法定原因,而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要求離婚損害賠償。深圳龍崗婚姻咨詢律師
深圳龍崗婚姻律師解析重婚罪最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