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財產都是共同擁有的,有些股權是登記在夫妻其中一方的名下,這時想要將股權轉給自己的孩子繼承,那么,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財產,如何繼承股權?關于股權繼承的知識龍崗婚姻律師為大家做了詳細的整理。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以其名下登記的共同財產出資取得相應的股權。 登記配偶一方死亡后,配偶的繼承人如何分割遺產和繼承股權。
1.雖然股權登記在配偶一方的名下,但它屬于配偶的共同財產。在配偶的繼承人繼承相應份額之前,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析。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以夫妻一方共同財產的名義分割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額。其他合伙人不是公司股東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如丈夫與妻子的配偶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予股東的配偶,而大多數股東同意,而其他股東明示放棄優先購買權,則該股東的配偶可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出資份額、出資價格等事項達成共識后,多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樣的價格購買出資額; 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的財產進行分割。超過一半的股東不同意轉讓,不愿意以同樣的價格購買出資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猶如同意轉讓一樣。
本規定主要適用于夫妻財產分割的股權轉讓規則。 盡管文中使用了“出資”一詞,但這并不妨礙我們看到,離婚時以配偶一方名義登記為共有財產的股權分割等同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其他股東同意轉讓并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當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或者強制購買該股權,并以該股權對價賠償離婚配偶。
2. 配偶與被繼承人按照《公司法》和本指引的規定分割共有財產后,配偶繼承共有財產的份額。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發現,對于被繼承人的配偶來說,在繼承的兩個階段,股權的不同分配規則可能會有兩種不同的結果。在分析遺產繼承前的財產時適用外國股權轉讓的規則,可能會將死者的配偶排除在公司之外。遺產繼承前的財產分析可能使被繼承人的配偶無法獲得股權,只能獲得其股權轉讓對價的一半。在股權合法繼承的過程中,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對股權繼承做出限制,已故股東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包括其配偶,當然可以通過繼承取得公司的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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