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或放棄意圖不限于口頭、書面和其他明示方式。 接受或者拒絕交付遺產標的物、要求履行遺產標的物或者接受對遺產標的物的其他處分的行為,可以視為接受或者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 此外,當受遺贈人向特定人表達意愿有客觀障礙時,作為對受遺贈人權利救濟的補充,受遺贈人可以通過公證證明其在規定期限內接受或者放棄遺產的意愿。雖然成本較高,但有利于證據的形成和保留,保障了受遺贈人的合法權益。遺贈是遺囑繼承的一種形式。因此,遺贈的效力也從立遺囑人死亡時開始。在這一點上,遺贈和遺囑是一致的。遺贈也可能因某些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失去效力。接下來就由龍崗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接受或者放棄遺囑表達的形式要求有哪些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放棄遺囑表達的形式
1、遺囑人死亡時受遺贈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如果受遺贈人在遺囑沒有法律效力之前死亡,當遺囑有法律效力時,受遺贈人就不存在,遺囑中財產的遺贈當然不生效。
2、受遺贈人有喪失法律規定的受遺贈權利的行為。公民和中國法人之間均有受遺贈能力。公民的受遺贈能力是和權利管理能力發展相一致的,凡是有權利保護能力不同的人,都有受遺贈能力。國家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社會主義團體等也有受遺贈能力,公民中遺囑中可以將自己進行財產的一部或全部遺贈給我們國家或集體活動組織、社會工作團體等。然而,受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也是一樣,可以因犯有侵害被繼承以及人和一些其他文化繼承人的非法的或嚴重的不道德問題行為而喪失其受遺贈權,但這種學習喪失遺贈權是指公民個人而言,也適用于受遺贈人。因而,遺贈可以同時因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而失效。
3、由于種種原因,遺贈不再屬于遺產的范圍。遺贈的標的物可以分為種類和特定對象。受遺贈人以種子遺贈的,可以以相同的數量、品種、質量或者貨幣給付。這種遺贈可以不管繼承之初受遺贈人留下的財產中是否有該財產。因為這并不影響遺贈的法律效力。但是,遺贈特定對象時,情況就不一樣了。如果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留下的財產沒有這種特殊物,這種特殊物的遺贈就因不能被其他物代替而失去法律效力。
二、接受遺囑的表示形式有哪些
1、向部分企業繼承人作出自己接受遺贈的口頭形式表示;
2、制作遺產驗收確認等書面文件;
3、通過公證;
4、對房屋的實際占有可以視為接受遺贈;
5、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接受這種遺贈的期限是多久
1、受遺贈人應當在得知遺贈后兩個月內表明接受或者放棄遺贈。兩個月的期限開始時,收件人“知道”他或她已被遺贈。也就是說,遺囑的存在不受時間的限制。
2、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中國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進行處理前,作出選擇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明確表示的,視為一個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得知遺贈后兩個月內表明接受或者放棄遺贈。如到期未注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3、繼承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繼承的;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作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我國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贈;遺囑未處理遺產。
四、放棄繼承必須公證嗎
雖然公證是最好的,但是沒有必要。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書面通知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繼承人在繼承過程中向人民法院作出口頭免責聲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記錄,并簽署免責聲明。也就是說,放棄繼承是不需要公證的,只要能確定是放棄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可。但現實生活中,放棄繼承的人只是自己寫了一份放棄繼承的聲明,交給了其他繼承人,就不再出面了。
這種情況下,法院和遺產相關部門很難確定放棄繼承聲明的真實性,其他繼承人也很難進一步辦理繼承手續。繼承案件多是關于房產和存款的繼承,涉及房產轉讓和銀行貸款。不動產登記機關和銀行很難確定放棄繼承申報的真實性。同時,不動產登記機關和銀行沒有義務和權限審查是否存在遺漏繼承人、遺贈等細節問題。所以實踐中需要繼承權公證書或者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來辦理。同理,公證處或者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法院,即使放棄繼承的人不出面,也很難判斷放棄繼承聲明的真實性。對于放棄繼承的,他已經放棄繼承,一無所獲,還得配合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規劃錢,浪費精力,一般都不愿意合作。這個可以理解,但是沒有辦法。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上就是龍崗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接受或者放棄遺囑表達的形式要求有哪些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龍崗區離婚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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