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租賃法律關系成立后有變更的,應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二、證明租賃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證明房屋有合法產權來源的證據;
2、租賃許可證及租賃登記證明;
3、房屋租賃合同或事實租賃關系的存在;
4、屬于房屋轉租的,應提交轉租關系合法的證據(如原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三、證明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出租人是否已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時房屋狀況的證據;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交付定金(或保證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的發票或收據等;
3、欠租時間、金額的證明或者欠據。
四、其他與舉證有關的注意事項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于收到本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求當事人須于收到本院舉證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內完成舉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
5、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此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
6、當事人申請鑒定,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7、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8、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開庭時應提交證據原件、原物進行質證。
9、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香港、澳門、臺灣形成的,應該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10、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11、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12、當事人未按要求完成舉證責任的,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相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