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2015年,小梁和妻子小黃在虹口區看中了一套房子,希望買下作為投資,但兩人都是按照相關政策限購的對象(兩人共有一套.小黃獨有一套),無法再買房。于是,小梁和小黃請小黃的父親黃出面買房。
小黃和小梁向房屋賣方支付定金后,將剩余房款轉入黃銀行賬戶,并準備向賣方支付后續幾期房款。然而,在黃向賣方支付房款并辦理購房網上簽約手續的當天,他發現自己也屬于限購對象(早年失去妻子,單身,名下有房子)。
小黃和小梁不得不暫時要求小梁的母親李某簽訂購房合同,而黃某則將其銀行賬戶下的房款轉入李某賬戶。之后,李某按照合同向賣方支付了房款,該房屋也如期轉讓給李某。
2017年,小黃不幸病逝。在清點小黃遺產時,黃與李對爭奪房屋有不同的看法:
黃認為,爭奪房屋實際上是小黃和小梁以李的名義購買的,購買資金來自小黃和小梁,爭奪房屋應屬于小梁和小黃;
李認為爭奪房屋是小黃和小梁為了孝敬李而出資購買并贈送給李。爭奪房屋實際上以自己的名義登記,李實際上居住和管理,所以應該屬于李。
由于兩人之間的爭執,黃以李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房屋屬于小梁和小黃的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小梁和小黃。小梁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默默地站在母親李一邊,支持李的聲明。
黃告訴法院,如果法院因限購政策等原因無法判決爭議房屋屬于小梁和小黃,則要求法院判決爭議房屋的折扣屬于小梁和小黃。
小梁還表示,如果法院認為爭議房屋屬于他和小黃,他將同意接受他在爭議房屋中享有相應的份額,如果爭議房屋的產權最終不能以他和小黃的名義確認,小梁也同意以房屋折扣的形式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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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借名買房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小梁、小黃、李對房屋的實際所有權沒有明確的書面協議,但結合資金方向、房屋支付等事實,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法院認為黃主張借錢買房的可信度遠高于李。小梁主張的禮物行為的可信度。
雖然李辯稱她和小梁。小黃是一種禮物關系,認為只要他們真的住在里面。管理房屋可以證明他們接受了房屋,但基于李和小梁的母子關系,小梁和他的妻子委托李管理房屋在日常生活中,李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禮物關系的存在。所以法院認定了小梁。小黃借了買房子的名字。
雖然小梁。小黃和李是借名買房的關系,但根據黃。小梁聲明,無論是以黃的名義還是以李的名義,目的是避免國家和城市住房限制政策,借名買房行為實際上違反了國家房地產宏觀監管政策,不利于房地產市場秩序的穩定,小梁和小黃可能面臨轉讓風險應該預測,難以支持黃主張直接確認房屋產權屬于小梁和小黃的訴訟請求。
然而,小梁。小黃和李確實是借名買房的關系。雖然法院無法直接確認該房屋的產權屬于小梁。小黃擁有,但黃要求小梁。小黃獲得該房屋相應折價的訴訟請求是合法的。該款項由目前該房屋登記的業主李支付,屋折價金額以房屋市場價值為依據。
由于小黃已經去世,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分割和繼承問題不屬于本案糾紛的法律關系范圍,本案不予處理。當事人有爭議的,可以找到另一種法律途徑來解決。在小黃的繼承關系明確后,繼承人可以向李主張其應有的繼承份額。
李拒絕接受一審判決,堅持認為爭奪房屋是小黃.小梁給她的禮物,然后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訴。
經審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對案件證據的綜合分析和當事人的陳述,最終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決。
? 深圳福田區婚姻律師點評
在司法實踐中,以親友的名義購房并不少見。
在常見情況下,實際購房者和名義購房者會同意,整個實際交易過程由名義購房者出面,購房款全部由實際購房者出資。買房后,實際購房者也會實際使用房屋。在一定時間內,名義購房者將與實際購房者合作,將房產證上的權利人變更為實際購房者。
當然,也有實際購房者親自參與整個交易過程,而名義購房者除了被稱為簽訂合同外,幾乎沒有存在感。
但是,在法律上,名義買家其實很有存在感。
借名有風險
1.名義買受人不承認借款名稱的事實。不配合轉讓,就像今天的案件一樣,親屬之間沒有明確的書面協議。名義買受人房屋實際歸其所有,實際買方投資貸款或贈與;
2.房屋被處理或限制,如名義買受人離婚,房屋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名義買受人死亡,房屋繼承為遺產;名義買受人擅自出售或抵押房屋;因法律問題被法院查封。
因此,借名買房需要謹慎。如果你真的需要冒險以借名的方式買房,實際買家應該謹慎選擇名義買家。他們應該清楚自己購買的房子的性質。最好不要購買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政策保障性住房,避免糾紛,導致住房資金空缺。
實際買方應與名義買方簽訂協議,以書面形式確定房屋的實際投資者和權利人,并就名義買方的違約行為達成嚴格的違約責任(包括反悔要求房屋所有權、轉讓房屋、贈與、抵押、拒絕轉讓等),以降低實際買方的風險。
同時,實際購房者應從自己的賬戶支付房款,并保留付款憑證。如果將來發生爭議,實際購房者可以通過書面證據保護其權利。深圳福田區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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