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翠兒和阿峰是青梅竹馬的一對兒,在雙方父母和長輩們的極力撮合下,一年前就訂了婚。
事實上,翠兒對阿峰的感覺也說不上是愛情,僅僅是有點好感。年少的翠兒糊里糊涂就聽從了家長們的安排。訂婚以后,翠兒像往常一樣一直忙于自己的工作,并沒有將太多的精力和時間投注在雙方的感情上。如今,兩家長輩們都催著要他們趕緊結婚,翠兒才開始認真地考慮起這件事情。翠兒發現自己對阿峰的感情根本就是妹妹對哥哥的感情,不是愛人的那種感覺。而阿峰卻看起來十分投入,整天對翠兒展示深情。這讓翠兒感到非常自責和無比愧疚。她委婉提出退婚,而阿峰就是不同意。翠兒只要一不理會阿峰,他就隔三岔五地到翠兒的公司吵鬧。由于翠兒的父母和阿峰的父母是多年的老朋友,出于:交情,翠兒的父親也堅決不同意翠兒退婚。在翠兒看來,沒有愛情的婚姻是無比可怕的,一旦他與阿峰真的結了婚,恐怕以后兩個人都不能得到幸福。翠兒現在最怕的是阿峰曾揚言要到法院告她。那么,法律上對訂婚有哪些約束呢?
福田婚姻律師解析易金訂婚是我國很多地方上的風俗習慣,是多年延續下來的一種傳統,到目前還有很對地方在延續著這個傳統習慣。但是,訂婚事實上并不受我國的法律保護。我國法律不保護非正式的婚姻關系或婚約,只有經過登記的婚姻關系才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訂婚只受道德的約束,而且,不僅訂婚不受法律保護,就連已經舉行婚禮卻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情況也不受法律的保護。
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要求結婚,只要雙方完全自愿,符合《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定,就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不必經過訂婚的手續,法律上沒有規定訂婚為結婚的必要手續。至于是不是需要訂婚,這純屬男女雙方自己的事情,如果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作為一種婚約自愿訂婚是可以的。但是,父母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包辦訂婚。訂婚以后,如果有一方不愿結婚,要求解除婚約,只要告訴對方就行了,不需要取得對方的同意,也不需要經過法院或其他機關來解決。任何一-方均不能以訂婚為理由,強迫另一方同自己結婚。因為這種婚約的解除,同經過法律手續正式結婚后又提出離婚,是不同性質的兩回事。法律既不要求這樣的手續,當然也不加以保護。所以,婚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訂婚雖然不是《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必要手續,但男女青年在決定訂婚時,還是應該持嚴肅慎重的態度,不要以為不受法律約束就視同兒戲。采取輕率訂婚的態度,是不道德的行為。還有人把結婚登記當作是訂婚,這也是一種誤解。登記以后領到了結婚證,即使沒有同居,在法律上已經是合法的夫妻關系,這時如果想要解除這種關系,必須辦理離婚手續。
在這件事情上,翠兒無須害怕法律上的約束,她退婚是不會受到相關法律約束的。然而,從個人情感上來講,她將要面臨來自家人和各方面的壓力,她只能緩和各方的情緒以待解決退婚的問題。深圳婚姻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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