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公序良俗”,簡單的說就是“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當然,講究起來那是不得了,簡直是“天高任龍飛”。
長期以來,我們不太“待見”這個詞。喜歡用“社會公德、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經(jīng)濟秩序”來替代。
直到2014年12月,最高法院開始喜歡上了,其在《民訴法》的解釋中首次使用了“公序良俗”:
對于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quán)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jù),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
申請確認“調(diào)解協(xié)議”效力,其協(xié)議違背公序良俗的,應(yīng)當裁定駁回申請。
從此,我們開始,戀戀不忘!
2017年《民法總則》確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無效。
《民法典》在整體“從嚴控制”無效的情形下依然延續(xù)了《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
解釋一下“從嚴控制”的意思,就是法律規(guī)定,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都是有效的民事行為及合同。
2
大伙千萬不要以為我不喜歡“公序良俗”。
我也是十分“迷”她的。
幾乎世界上“上流”的成文法國家都在使用“公序良俗”的詞,在司法實踐中也是廣泛使用。
我們當然也是上流國家。
3
中國,幾乎所有的城市都會有一個“市民公園”,比如:上海的人民公園、蘇州的大公園......
公園里,兩青年看見一個小姐姐走過,在荷爾蒙的作用下,他們吹了一聲“口哨”。
會發(fā)生什么事?
這一聲口哨,會被看做是“流氓行為”,只有“阿飛”才會對“小姐姐”吹口哨。
如果一定要追究,可能也是教育教育,警告一下。
當然,警察的“警告”也是一種行政處罰。
但是,如果在1997年前,是要判刑的。
“在公共場所公然對不認識的婦女吹口哨,是一種侮辱婦女及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流氓罪)。
以上是,1997年前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
當年,為此而“吃牢飯”的好多好多!
4
上個月,今年4月底,湖南岳陽中級法院判了一個二審案件。
簡要案情:被告發(fā)現(xiàn)自己的摩托車不見了,于是駕駛汽車去找。路上,果然發(fā)現(xiàn)了一人騎摩托車的,就是自己的摩托車,加油上去,轉(zhuǎn)角處摩托車減速,汽車撞了上去。小偷(原告)受傷。交警認定被告負主要責任。
原告將車主(被告)及保險公司告到法院,法院依據(jù)道路交通責任事故判決被告及保險公司按比例賠償。
保險公司認為法院對“誤工金額”計算有誤,上訴到岳陽中級法院。
二審法院把案件性質(zhì)進行了徹底改變,認為被告的行為是“正當防衛(wèi)”行為,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二審法院為什么敢違背“程序法(訴訟法)”將我國法律的基本制度“二審終審制”改成了“一審終審”?
重點來了,二審法院認為,原告偷車受傷,依機動車責任事故處理,違背了“公序良俗”。
說實話,我也認為一審的判決有問題。
二審法院完全可以發(fā)回重審,為什么要自己改變案件性質(zhì),直接改判?
怎么可以舉著“公序良俗”的大旗破壞法律的基本制度。
不錯,從個案的結(jié)果來看,明辯了是非。
但是,我們確定需要付這樣的代價嗎?
這絕對不是“杞人憂天”。
我一直擔心,那一天再把“公序良俗“也給玩壞了。
例子太多了。
5
離婚,自然是要先結(jié)婚。
對于結(jié)婚,孟子就說過“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則父母國人皆賤之“。
孟子的話,基本上算是法律了。整個社會都遵守的很好。凡娶老婆,皆稟報父母獲得批準(當然,這里還有“孝“的因素)。
可惜,舜娶老婆就沒有稟報父母。
在制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時,顯然沒有考慮到”舜娶老婆“的情形。
孟子基本上可以算是“律法“的制定者,又是實施者。
是不是有的最高法的味道?
看看孟子怎么解決(審理)舜的問題?
稟報父母是為“孝“。不孝的情形有三種,最大的不孝是不續(xù)香火。
?。ū驹赫J為)舜娶妻沒稟報父母是怕無后,因此,舜雖然沒有稟報,實際上等于稟報了一樣。
于是,“不孝有三,無后為大“成為了最厲害的”詞“。
此處,想起了“流氓罪名“和”公序良俗“。
比爾蓋茨離婚,破壞了家庭關(guān)系,夫妻恩愛才是“善良風俗”,當然是違背了“公序良俗“。 深圳福田婚姻律師事務(w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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