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債務問題一直是離婚時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那么如何識別夫妻之間的債務呢?接下來我們關于夫妻離婚債務企業如何認定?坪山區離婚律師為您進行解析:
首先需要我們必須要知道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雙方在關系存續期間的終身債務、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治病債務以及生產經營債務。
(一)夫妻個人進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債務問題以及他們婚后與共同生活水平無關,為滿足學生個人發展需要,或為資助個人親友所負的債務,或夫妻雙方可以約定應由我們個人所清償的債務。
對于我國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和清償,2001年4月修正后的《婚姻法》只在第19條、第41條分別研究做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即“夫妻對婚姻家庭關系發展存續期間學習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歸各自國家所有的,夫或妻一方通過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面對所有的財產清償”;“離婚時,原為夫妻之間共同提高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具有共同需要償還。共同管理財產能力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公司所有的,由雙方合作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確定標準為:
夫妻共同債務的定義夫妻共同債務的定義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確定:第一,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的借債協議;第二,夫妻雙方是否分享債務的利益。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共同生活中的婚姻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履行法定贍養義務的債務。
3.履行企業法定贍養責任義務所負債務。
4.夫妻中有一方因繼承而欠債。
5.為支付以及夫妻關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管理費用所負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夫妻雖然是婚姻共同體的共有人,但他們的生活在某些方面是緊密聯系甚至不可分割的。但夫妻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個體,仍然可以有與婚姻無關的個人利益和責任。個人債務制度已經依法確立,其范圍應主要包括:
1.夫妻關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
2.配偶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補貼無贍養費義務的人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雙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農業生產技術或者經營管理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實現共同學習生活的。
4.夫妻之間的債務,由個人依法承擔。然而,除非債權人事先同意該協議或其后收回該協議,否則該協議原則上并不對債權人構成對抗。
5.其他企業依法應由個人需要承擔的債務。
包括夫妻一方實施犯罪行為和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夫妻一方為滿足自己的愿望而產生的債務,以及撫養非婚生子女所產生的債務。
以上是關于夫妻離婚互認債務的相關法律知識。生活中,如涉及債務糾紛、離婚財產糾紛、撫養權糾紛等相關法律問題,可委托坪山區離婚律師為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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