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結婚以后如果育有子女,當離婚時孩子如果未成年,孩子的撫養權就會歸屬到其中一方。那么,撫養權可以變更嗎?坪山區離婚律師為你進行實例解答:
張某某是聊城人,與妻子王某(淄博人)結婚后在聊城生活,婚后生下一子。
2014年,張某某與王某因感情關系不和導致離婚,離婚財產協議進行約定婚生子由張某某撫養,無需王某付撫養成本費用。
王離婚后回到淄博。經過五年的辛苦工作,她認為離婚后沒有工作,沒有生活來源,孩子在平日要由爺爺奶奶照顧,但孩子的祖父母年紀大了,受教育程度不高,對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影響很大,比有工作和穩定的收入更適合撫養兒子。法院被要求決定孩子由王撫養。并要求張每月支付1000元贍養費。
2018年春節寒假期間,王帶著孩子,現在和王一起住在淄博。
法院認為,該案是關于改變育兒關系的爭議。
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10月29日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通過協商結果一致的真實意思可以表示,是一種環境民事相關法律問題行為,對雙方都具有中國法律制度約束力,雙方企業都應當按照其約定履行我們自己對于一方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問題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我國法律制度規定企業或者其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非依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工作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原被告在協議離婚時,雙方已充分發展考慮了各方面工作情況及兒子的實際學習生活質量狀況,自愿作出了妻子張某隨被告張某某學生共同提高生活的選擇,事實上對于孩子自原被告離婚后也一直隨被告共同社會生活。現原被告雙方的撫養教育環境問題并未發生一些實質性的變化,隨意通過改變自己孩子的撫養關系,對尚為年幼的孩子我們今后的生活有諸多不利。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和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 并且能夠依法變更子女監護權的情形之一是監護權關系,因此法院不會支持其請求變更其兒子張某的監護權關系。
《高法撫養教育問題提出意見》第16條:一方可以要求設計變更子女撫養一個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因重病、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兒童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虐待兒童,或與兒童一起生活的一方確實對兒童的身心健康產生不利影響;
3、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與對方同住,并有能力撫養的;
4、變更有其他合理理由的。
通過這個案例,想必您也對子女撫養權能否變更的事情有了一個實際的了解。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坪山區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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