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2010年3月,我和妻子登記結婚。結婚前,我以自己的名義在深圳買了房地產。購買價格為人民幣1.3萬元,貸款60萬元,房屋現值240萬元。結婚后,我們共同償還貸款金額為136780.33元。現在我要起訴離婚了。我想問一下這個房地產會怎么分?
深圳權威離婚律師解析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在銀行貸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以首付款人名義登記房地產的,離婚時房地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根據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定該房地產屬于產權登記方,未歸還的貸款屬于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產權登記方應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賠償對方婚后共同償還貸款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您的丈夫和妻子無法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并向法院起訴,法官通常會判決你,但對于婚后共同償還貸款和增值部分,你應該賠償女性。
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共同償還貸款本金÷原購買價格)*房屋現值,另一方根據上述公式計算的結果除以2,即您需要補償女性:(136780.33÷1.3萬)*24萬÷2=126258.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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