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年輕男子馬某自結識某高校在讀女學生張某后,便仿冒某富商繼承人的身份頻頻與其約會。為營造遇真的效果,馬某四處向親友借錢,然后帶張某出入各種高級消費場所,致使張某對馬某的身份深信不疑。經商議后,張某同意與馬某結婚。兩人登記結婚后,張某才知道馬某其實一窮二白,氣憤之下到法院申請撤銷兩人的婚姻。那么,這兩人的婚姻屬于可撤銷婚姻嗎?
深圳婚姻律師解析馬某和張某的婚姻不屬于可撤銷婚姻。法院對采用欺騙手段與另一方結婚的,視不同情況給予不同認定:如果隱瞞了法律上禁止結婚或婚姻無效的情形,則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判決婚姻無效;如果只是隱瞞了家庭經濟條件等方面,那么以有效婚姻論處。
索引:《婚煙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