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2021年9月15日,71歲的杜某某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長。20年前,杜遇到了比他小26歲的洪女士。后來,杜某某婚內出軌。
他們發展成了情人。杜給洪女士買了房子,通過銀行和微信轉賬給洪女士320多萬元。去年6月,杜的妻子林知道了他們的關系。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林起訴了杜和洪。
據悉,1980年,杜與林登記結婚。2002年,他們成立了一家注冊資本1000萬元的公司,杜擔任公司董事長。
然而,在2001年底,杜和他的朋友約好去理療和按摩。他在綿陽的一家酒店遇到了25歲的洪女士。雖然洪女士比杜小26歲,但他們談得很開心,然后發展成了情人。
當時,洪女士在外面租了一套房子,想買一套房子,對綿陽新社區持樂觀態度。當時,房價不到每平方米2000元。杜給了洪女士20多萬元買房。幾年后,洪女士在綿陽市中心賣掉了社區的房子,買了一套電梯房,然后抵押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
直到2008年,林才發現杜和洪女士的關系。為了維護家庭的完整性,林選擇了寬容,杜也切斷了與洪女士的聯系。
但三年后,2011年底,杜和洪女士恢復了戀人關系,林被蒙在鼓里。杜說,在再次恢復戀人關系后,洪女士不斷強迫他離婚并索要財產。多年來,他通過銀行轉賬、現金、微信轉賬等方式向洪女士支付了500多萬元。
但是世界上沒有不透風的墻!2020年6月,林發現丈夫杜把錢轉給了洪女士。70歲的林非常生氣。隨后,林和洪女士多次發短信互相辱罵和威脅。
憤怒的林開始收集杜向洪女士轉賬的證據。隨后,林起訴杜和洪女士,要求確認杜將共同財產贈與洪女士無效;要求洪女士返還原告共同財產300多萬元。
法院調查裁定
經調查,綿陽高新區法院認定杜和洪女士于2001年相識,后來發展成情人。自2008年4月以來,杜通過銀行和微信轉賬向洪女士贈送了321065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杜給洪女士3210650元是他與林婚姻關系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杜給洪女士的財產數額巨大,不是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杜無權單獨處分,免費贈與洪女士的財產,損害了林的合法權益;同時,洪女士沒有對杜贈與的財產進行相應對價,也不是有償取得的。
此外,洪女士知道杜和林是夫妻關系,她得到的禮物財產也不善意。杜的禮物違反了法律法規,也違反了社會道德、公共秩序和良好其贈與洪女士財產的行為無效。
最后,綿陽高新區法院作出判決,杜女士的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無效;洪女士返還林夫婦共同財產3210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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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非強制性規定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婚姻法》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同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共同擁有。協議應當書面形式。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無協議或者協議不明確的。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具有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1)(婚姻法解釋1)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妻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1)夫妻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都有權作出決定。
(2)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的,夫妻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果其他人有理由相信這是夫妻的共同意圖,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與善意的第三方作斗爭。
在類似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傾向于支持夫妻在婚姻關系中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方,并判決返還所有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林女士選擇依法解決問題是最好的選擇。雖然這個過程非常曲折,幾乎讓她身心疲憊,但正義永遠不會缺席,法律是她最好的支持和武器。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應該有勇氣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深圳光明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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