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四年后,男方認為女方在同居期間獨自出錢買房,車本身有一半份額,于是來法院起訴。深圳光明婚姻律師帶你看這個案例。
案件情況
小霞多年前來到杭州努力工作。她在服裝批發方面做得很好。但她家鄉的父母非常擔心她還沒有結婚。催促結婚很緊。當時,25歲的小霞被介紹到隔壁村的小李身邊。戀愛后,小李也來到杭州,開始同居。2016年,小霞在杭州買了一套總價超過200萬元的房子。她付了50萬首付,獨自申請了房屋抵押貸款。2017年初,小李和小霞在家鄉擺酒結婚,但沒有登記結婚。在接下來的時間里,小霞獨自花錢裝修房子,買了一個停車位,房子的所有權以小霞的名義登記。
相處之后,小霞覺得小李沒有進步,并在同居的第四年分手了。一直希望盡快結婚的小李提出,分手需要賠償他的青春損失。在兩人發生爭執后,小霞說她可以賠償小李13萬元,但小李堅持要21萬元,兩人崩潰了。
之后,小李向法院起訴小霞,要求小霞退還彩禮,認為他們住在一起,一起生活,一起經營。因此,小霞購買的房屋和停車位屬于共同財產,需要分割一半的份額。因為房子和停車位都是以小霞的名義,小李要求折扣分割,也就是說,小霞要求賠償他103多萬元。
爭議焦點
在審判期間,是否退還彩禮,以及婦女在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和停車位是否是雙方共同財產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至于彩禮,小霞在審判中說,她結婚時沒有收到彩禮。小李打電話給他的叔叔和介紹人作證。小李叔叔說,據他所知,彩禮是6萬元,但實際上分兩次支付4萬元。
對于雙方的另一個爭議焦點,小李認為他們以夫妻的名義同居,除了負責包裝、送貨等體力勞動外,他還在家里買蔬菜、做飯、支付物業費等,所以屬于共同經營;房屋裝修、月抵押貸款、家庭日常費用依賴于業務收入,收入應屬于共同所有。小霞給出了不同的說法。小霞在認識小李之前,就和朋友們一起做服裝批發生意。小李來到杭州后沒有穩定的工作,所以她讓小李到商店打包,給小李發工資,直到小李轉到網上叫車司機。因此,小霞認為小李所謂的聯合經營并不存在,小李提出的兩項訴訟請求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審判期間,小霞還邀請合伙人作證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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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杭州西湖法院認為,小李和證人說的新娘金額不一致,小李解釋了新年的差額,節日期間給了額外的錢,但這顯然不屬于男人給女人一定財產的新娘范圍。結合雙方提供的聊天證據,小霞說,在給小李一筆錢的對話中,沒有提到錢的性質。從前面和后面來看,這筆錢是小霞分手后給小李的價格補償,而不是新娘的回報。在審判期間,小霞也否認她收到了新娘,因此西湖法院不支持返還新娘的請求。對于是否是共同財產,西湖法院認為,對方在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當然不享有共同所有權,小李對共同所有權負有舉證責任。根據現有證據,在雙方建立愛情關系之前,小霞正在經營服裝批發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基礎。商店也使用小霞合伙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小霞辯稱合伙人不是小李。根據現有的證據,在雙方建立愛情關系之前,小霞正在經營服裝批發業務,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基礎。商店也使用小霞合伙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小霞認為小霞不是合伙人。
雖然小李提供包裝和交付的證據,但只能證明他支付業務,沒有證據證明他與小霞達成協議或實際投資,或有決策權,所以營業收入不屬于同居期間雙方的共同收入收入,小李不享有權益。
綜上所述,西湖法院不支持小李的第二個訴訟請求。西湖法院一審駁回了小李的訴訟請求。
后來,小李拒絕接受上訴。
近日,本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在這種情況下,原被告是同居關系,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配偶的身份,法律強調身份關系,不要求夫妻支付同樣的勞動,智力可以共同擁有。小李、小霞沒有配偶的身份關系,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當然不享有共同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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