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時,有的人會有這樣的疑問:孩子可以分到財產嗎?對此法律是如何規定的,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對此,寶安區離婚律師進行了總結:
離婚孩子不可以分到財產的,在向法院告狀離婚的過程當中只需求解除婚姻關系,而不要求對財產進行分割是法院是會受理的,所以可以采取只起訴離婚不分割財產。
法律并無阻止離婚時不分割財產的行動,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調解無效,會準予離婚。
是不是要求分割財產是當事人的權力,假如兩邊都同意不分割財產,那么法院不會進行分割,但是如果一方主張不分割財產而另一方主張要求分割財產,那么法院一般都會進行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第一、保持男女對等準繩:在分割配合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保持賜顧幫襯子女和女方好處的準繩:今朝我國主婦的經濟前提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賜顧幫襯無過錯一方的準繩:一方因重婚、有配頭者與別人同居、實行家庭暴力和荼毒、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第四:公道準繩:離婚時應清理夫妻的經濟好處,比方: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
第五、恭敬當事人意愿,財產商定先于法定的準繩:國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哺乳期內離婚財產分割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劃定,離婚時,夫妻的配合財產由兩邊和談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地皮承包謀劃中享有的權益等,應該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劃定,夫妻書面商定婚姻瓜葛存續時期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白叟、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劃定,離婚時,如一方生存艱苦,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小我私家財產中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這里,寶安區離婚律師建議:夫妻兩邊盤算完結婚姻關系時,就應該立時思量離婚財產處置的問題,如果等到離婚訴訟判決后,再申請分割合法所得財產的難度就會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雙方和平協商,在離婚前商量好財產處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寶安區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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