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孫某甲因與被上訴人孫某乙、原審被告孫某丙孫某丁法定要求繼承法律糾紛信息一案,不服北京市北京朝陽區國家人民對于法院(2020)京0105民初25328號民事司法判決,向本院學生提起行政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適用獨任制公開進行開庭時間進行了關于審理。上訴人孫某甲,被上訴人孫某乙,原審被告孫某丙、孫某丁到庭參加社會訴訟。本案設計現已成為審理程序終結。接下來就由寶安婚姻律師為您講解盡主要贍養義務遺產能多分一點嗎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例
1、一審民事判決無效,死者李中芬名下北京市朝陽區X室房屋的四分之一由孫承繼;案件受理費由孫承繼;事實及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明,適用法律不當。 父親去世后,孫玉文和母親李仲芬搬進了這所房子,因為她沒有自己的房子,為了節省房租,沒有照顧母親。 母親也沒有要求和她一起住,原來是孫某一人在房子里牽扯著母親,母親照顧著孫某,孫某一人為了避免與孫某乙人在搬出房子前的矛盾而牽扯著她。 如果沒有沖突,孫總要和母親住在一起。 她母親李仲芬比較堅強,在生活和生活中都能自己照顧自己,而工作正常的孫某則不需要她多注意母親。 當母親生病時,她打電話給他,讓他用輪椅把她送到醫院。事實上,他已經做了更多的工作來支持她。從實際和客觀的角度來看,孫某一號的贍養義務并不比孫某二號少。 根據法律,當你把遺產分給一個盡主要責任扶養死者或與死者同住的人時,你可以多得一分。 法律只是一項原則規則,沒有規定必須提出更多的要點,也沒有規定更多的要點。 實際上從這種情況來看,如果多點,那么太陽1和太陽2應該是多點。 一審法院僅考慮了孫某和母親單獨居住,分配重點過高的情況,涉案房屋價值400萬元,孫某乙占五分之二,額外獲得80萬元,與孫某的贍養義務明顯不符。孫二辯稱不同意孫一的上訴請求和理由,要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孫某丙孫某丁述稱,不同意孫某甲的上訴機構請求與理由,請求進行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維持一審法院作為判決。
2、向原訟法庭提出的呈請:他命令 Sun 繼承832樓82樓的四分之一。靜松區 x 朝陽區。他命令孫中山使用朝陽區勁松區8號 x 832樓客廳西側的一個房間。命令母親李忠芬留下銀行存款、現金、死亡撫恤金等財產,由孫一繼承25% 的份額,并退還孫一喪葬費3500元。一審法院認定,涉案的四名繼承人李忠芬、孫玉文育有孫某二女、孫某三女、孫某一女、孫某四女。孫玉文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去世后,夫妻共同財產朝陽區 X 室(業權登記證號碼: 北京房證私名 XXXX)經家庭成員協商,房產權均由一人繼承,李仲芬全部。孫玉文死后,孫某二世搬進李仲芬的家中,照顧他們的日常生活。李忠芬于2019年3月9日去世。她沒有留下遺囑,她名下的錢也沒有處理掉。她現在住在北京朝陽區的 X 室。在審判過程中,孫說,在父親去世后,他親自照顧母親很長一段時間,而且他支付的費用更多,這應該反映在所涉房屋份額的分配上。孫三、孫四也同意,孫一堅持房屋分配均等,關于女繼承人李仲芬在案中保留的金額問題,四人均同意孫二、孫三、孫一、孫四四人平均分攤51500元的現存款,雙方現同意返還孫三千五百元禮金,其余金額由孫二、孫三、孫一、孫四四人平均分攤12000元。
二、一審認定與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涉案房屋及相關款項為被繼承人李忠芬財產,現李忠芬去世后未留有遺囑,故涉案房屋及相關款項應展開法定繼承,繼承人為本案孫某乙、孫某丙、孫某甲孫某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孫某乙在父親去世后的長期與被繼承人李忠芬共同生活,日常關懷照顧李忠芬付出較多,出力比出錢辛苦,故應予考量孫某乙適當多分配繼承份額;在涉案遺留款項的分割上,各方已意見一致。綜上,一審法院現確定涉案房屋產權由孫某乙繼承五分之二份額,由孫某丙、孫某甲孫某丁各自繼承五分之一的份額;涉案款項在退還孫某甲禮金款3500元后,由孫某乙、孫某丙、孫某甲孫某丁姐妹四人各自繼承12000元。對孫某甲涉案之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判令被繼承人李忠芬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X室房屋由孫某甲繼承五分之一的產權份額;由孫某乙繼承五分之二的產權份額;由孫某丙繼承五分之一的產權份額;由孫某4繼承五分之一的產權份額;二、涉案遺留款項由孫某乙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孫某甲15500元;給付孫某丙12000元;給付孫某41200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35元,由孫某甲承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二審中,當事人均未進行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查明的事實結果一致。
本院認為,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和分配原則,將遺產分配給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方式。遺產是公民死后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李中芬死后沒有遺囑,李中芬死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由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現有證據表明,孫2號與李中芬長期共存,在分配遺傳時可劃分為多個遺傳。 一審法院裁定Sun 2繼承五分之一股份,Sun 3、Sun 1和Sun 4各自繼承五分之一股份,這并沒有錯。 因此,本院不接受孫1的上訴理由,并要求“李中芬名下房屋由孫1繼承四分之一”。本案屬于家庭糾紛案,孫二、孫三、孫一、孫四應樹立良好的家風,弘揚家風,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尊老愛幼,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家庭關系。總之,孫的上訴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應當堅持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甲)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案件受理費70元,由孫某甲負擔(已繳納)。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以上就是寶安婚姻律師為您講解盡主要贍養義務遺產能多分一點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寶安婚姻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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