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離婚后,另一方應當承擔一方撫養子女的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費用。費用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裁定。有關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先協議或決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深圳離婚律師為您介紹一下相關的情況。
“父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但教育費應在必要的范圍內支付。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承擔必要的子女教育費用,并應就讀私立學校,學費較高,重點高中支付擇校費,或因考試成績不足而支付擇校費,也不應將子女報名參加昂貴的課外班或購買昂貴的學習用品的費用列為必要的教育費用。
當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同意女兒由女方直接撫養,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直到女兒大學畢業。然而,在女兒上大學后,該男子無緣無故停止支付子女撫養費,女兒根據協議起訴父親支付子女撫養費。受過大學教育的女兒能否因為《婚姻法解釋(一)》中父母對子女的法定義務僅限于“高中及以下學歷”而要求子女撫養費?
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婚姻法規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予贍養費,“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指仍在上學、高中或以下學歷的成年子女,或因喪失工作能力或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這本來是義務教育大學教育,上大學的成年子女為未來更好的就業創造了條件,不應成為父母承擔大學費用的法律義務,以鼓勵成年子女勤工儉學,完成個人大學教育自己的收入。然而,司法解釋實施后,許多學者和法官質疑該條款不符合中國國情。
大學學費如此之高,以至于成年子女很難通過兼職完成學業。當然,普通家庭的父母會盡最大努力為子女支付大學學費,但對于一些離異家庭來說,情況就不那么好了。一些繼父或繼母不愿意支付繼子女的大學學費,這導致了糾紛。
父母對子女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現行司法解釋執行。但法院要盡可能做好調解工作,保證還在上學的成年子女完成學業。父母離婚時約定支付贍養費至子女大學畢業,應當履行約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規定“接受高中以下文化程度”是對父母的最低要求。父母自愿承擔女兒的大學教育費用,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子女有權主張父母按照約定支付撫養費。
從現實發展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學生甚至一些大學生在畢業后尚不能進行完全可以獨立學習生活水平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也是相當普遍。我們自己認為,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父母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思想教育研究階段完畢后;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父母的約定。
在什么條件下配偶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答: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進行分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需符合以下工作條件:存在重大理由。
《婚姻法》所確定的夫妻雙方共同發展共有財產管理制度是《物權法》規定的共同共有的一種教學形式,必然要遵循《物權法》有關部門共同共有社會制度的一般設計原則。關于我們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請求權,《物權法》規定的原則是,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財產的,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一個分割的,可以根據請求分割。
沒有明確約定或者其他約定不明確的,共同共有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共有財產,只有在共有的基礎工作喪失學習或者有重大理由就是需要不斷分割時才可以直接請求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僅規定了兩種具有重大理由的情形: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之間共同財產安全或者偽造夫妻關系共同債務等嚴重精神損害夫妻共同財產保險利益問題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不同的人患重大影響疾病方面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能力相關基本醫療服務費用的。
需要注意的是,“重大原因”應僅限于上述兩種情況。除本條規定的情形外,既不能類推適用,也不能擴大適用,以防止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意主張分割共同財產,損害家庭穩定,影響夫妻共同財產保障功能的實現。
深圳離婚律師在判斷是否屬于第一種情提醒大家,況時,應區分當事人不同的主觀故意。主觀上隱藏、轉移、變賣、銷毀、揮霍或者偽造債務,應當是夫妻一方的故意行為。通過上述行為,可以實現侵占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本條不適用于因過失造成的共有財產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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