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2003年李和汪女士結婚,2003年10月,他們生了一女。2005年,汪女士因為精神受到刺激而得了精神分裂癥。經二次住院治療,仍未痊愈,但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此后,汪女士還跟著李先生生活。但是李先生卻認為,妻子的病,給他精神和經濟帶來雙重打擊,使他陷入了痛苦。想了很久,李先生決定與妻子離婚。但是這一舉動遭到了太太汪女士家人的反對。
經法庭審理查明:汪女士的母親已過世,父親也是70多歲,而且沒有經濟來源,生活無法自理,汪女士的家人根本無法照顧這位精神失常女兒。在法庭上,汪女士的父親作為法定代理人,接到法院傳票后,情緒十分激動,堅決不同意李先生提出的離婚請求。宣稱李為省錢不再讓女兒繼續治療,要求離婚純粹是甩包袱,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法庭裁決
經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被告汪女士經兩次住院治療后,病情有明顯好轉,但醫院也未出具不需治療的證明。夫婦作為長期生活伙伴,尤其是一方年老、生病、喪失勞動能力或無固定收入時,更應該相互扶持,并主動承擔贍養義務。
夫婦之間的扶養義務不能以離婚方式逃避。如判決汪女士與李先生離婚,汪女士的父親作為汪的法定代理人,又無能力照顧汪女士,將陷入十分不利的生活處境。為此,法院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一審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深圳婚姻咨詢律師解讀
對此,主審法官應該權衡利弊,做出最合理的裁決認為:“在類似的情況下,許多當事人表示無法理解,許多法官也感到迷惑。”根據《婚姻法》相關條文,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這類案件中,很多夫妻的確已經感情破裂,無法修補,只能用法律來維護。而且法官也無法輕易將精神病患者推向社會。
但是法庭并沒有判決離婚,而且在許多人看來,這對正常當事人也是不公平的。精神病人本人和其近親,要么是按照“嫁雞跟雞,嫁狗跟狗”的傳統觀念壓制對方,要么因生活困難而要求對方承擔責任,堅決不同意離婚。和對方一般都因為治療已經花費了一大筆積蓄,堅決拒絕承擔經濟上的幫助,所以精神病人的離婚案讓法庭的處理更加困難。裁判只能從“兩害相權取其輕”這一考慮出發。深圳婚姻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