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的前一天,
而且還帶著丈夫去約會,
被丈夫逮住在旅館。
金華女子羅霞(化名)與丈夫豐強(化名)離婚案,成為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法院民法典中第一個離婚損害賠償案件。
案件經過。
明年三月,羅霞在彼此不完全了解的情況下,一般都會完成訂親儀式,并在該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在宴會的前一天,羅霞被丈夫發現出軌。此后,雙方就離婚協議提起了訴訟。
庭審現場
羅霞說,婚后發現兩人性格不合,不適合生活,便談起離婚,至今沒有同居。但是雙方不能就離婚達成一致,所以起訴離婚。
豐強表示,雙方離婚并非由于性格不合,而是由于羅霞的婚外情。她答應離婚,但要求羅霞賠償5萬元婚外情損失。
法庭認定,夫妻關系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予以離婚。在訴訟中,馮強明確要求羅霞支付5萬元的損害賠償。因為羅霞在結婚時作弊,他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過失。法庭贊成豐強的主張。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決:
一、允許雙方離婚;
二、是羅霞賠償豐強損失5萬元。
深圳市離婚律師說法
有其他重大過失的民法典規定,婚姻無過錯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范圍。該條款的靈活性、抽象性和擴展的不確定性,在導致離婚的所有重大過失中,包括無過錯方可要求損害賠償并由法院支持的范圍內,對于重婚、家庭暴力等四種情形外的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也有法律依據。審判離婚案件時,法官可依據相關事實作出判決。
該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可與一般侵權責任法中的損害相同,但并不完全相同。區別在于,離婚損害賠償概念中很小的一部分,不僅具有制度功能,而且還受嚴格條件的制約:
1.離婚損害賠償僅適用于因過失而導致離婚的夫妻,應要求一方當事人無過錯。
2.就條件而言,離婚損害賠償要求必須具有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述的錯誤情況離婚的先決條件。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情況下不存在過錯,或者沒有離婚后果的,離婚損害賠償不得適用。
另外,還必須滿足:
1.由過錯方的損害行為產生損害結果;
2.過錯方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是有因果關系的。
盡管對離婚損害賠償有嚴格的限制,但法官可依據查明的情況和一般常識,決定是否由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自行決定賠償數額。
結婚不易,可以做,可以珍惜。我們期望婚姻各方建立一種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取向的婚姻觀、家庭觀,不以婚姻為兒戲,認真履行夫妻忠實義務,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配偶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配偶、子女、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子女、配偶、子女、配偶、子女、配偶、子女。
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調停無效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發生家庭暴力或虐待行為。拋棄家人;
(三)經常出現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
(四)因感情不和而被分開居住兩年;
(五)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如果一方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則應準予離婚。
法院裁定不能離婚,雙方分居一年后,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另一方應當準予離婚。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發生家庭暴力行為;
(四)虐待和遺棄家人;
(五)存在其他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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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有過錯的女方,男方該如何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