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5年的家庭婦女后,丈夫提出離婚,妻子要求賠償家務,法院判決!深圳權威離婚律師帶您解讀這個案例。
陳先生和王女士于2010年相識,相戀,2015年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陳小兵。
兩人剛結婚時的感情還可以,但2018年開始出現矛盾,并從2018年7月開始分居。2017年11月起,陳小兵與王女士一起居住。
他于2019年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后撤銷起訴;在2020年再次起訴離婚,法院裁定駁回陳先生離婚請求。
2020年10月,陳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歸陳先生撫養,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王女士認為,雙方夫妻的感情還沒有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所以不同意離婚。
婚后王女士照看孩子,操持家務,陳先生除了工作外,對其他家事很少關心或參與,與此同時,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出資為陳先生母親名下的房屋裝修,因此要求分割房產,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共16萬元。
家務活補償制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0條規定,一方提出離婚家事賠償時,必須以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前提。
依據《民法》第1088條,夫妻一方在撫養孩子、照顧老人、幫助另一方工作等重擔義務的情況下,離婚時可以向對方提出賠償要求,另一方應對此作出賠償。由雙方商定具體辦法,約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經過法庭的審理,婚姻關系的基礎是婚姻關系。離?異是雙方自由選擇,自愿選擇。
在這個案件中,陳先生多次起訴離婚,并且雙方現在分居已滿二年,雖然王女士不同意離婚,但是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所以對于陳先生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支持;根據孩子的實際情況,兩方陳述意見,綜合考慮案情,決定孩子由王女士撫養,陳先生給付撫養費和探望權;根據雙方共有財產情況進行分割;對陳先生提出的共同債務,由于王女士不同意,且牽涉到當事人的利益,這個案件不適合審理,雙方可以單獨解決。
就王女士提出的賠償請求而言,由于王女士承擔撫養孩子等義務,對王女士合法權益實行民法更為有利,因此王女士要求陳先生賠償,理由合理;對于賠償金額,法庭對雙方婚姻時間、雙方陳述的生活狀況進行綜合考慮,對王女士過分要求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一審判決陳先生與王女士離婚;陳小兵的子女由王女士撫養,陳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享有探望權;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分;同時判決陳先生給付王女士家務補償款5萬元。深圳權威離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