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原告主動申請撤回訴訟,但法院不允許!最近,如東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判決原告張、被告李終止婚姻關系,子女監護權屬于原告。這是為什么呢?深圳著名離婚律師為您分析這個案例。
案件情況
2008年左右,住在?如東的張遇到了李。他們很快同居,然后于2012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不久,張生下了一個兒子小成。不幸的是,小成出生時被診斷為先天性腦癱。在接下來的幾年里,李出去工作,掙錢給小成治病。他希望通過治療讓孩子健康成長,并花費數十萬元的醫療費用。由于他們聚在一起的次數越來越少,治療孩子的費用越來越高,這對夫婦經常為瑣事爭吵,他們的感情逐漸淡化。2015年,他們分居并達成離婚協議,但未辦理離婚登記。2017年3月,張將兒子小成送到李父母處,由兩位老人照顧。同年10月,李起訴張離婚,但由于未能就子女監護權達成協議,他撤回了起訴。
今年6月,原告張以被告李縣人民法院離婚,理由是被告李沒有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李拿出司法鑒定意見,主張小成不是自己的孩子。原告張不予承認。經兩人同意,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李與小成的親子關系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果排除了李與小成的親子關系。張得知此事后,不僅沒有按照法院傳票通知的時間出庭,還提交了撤訴申請。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張知道孩子和李沒有親子關系,拒絕出庭,其行為明顯損害了李的合法權益,屬于避免法律行為,因為張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訴訟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動撤回,因為張撤回申請法院不允許。隨后,法院根據法院審理的事實,判決解除原告張與被告李之間的婚姻關系。
法官提示
雖然撤訴是原告的處分權,但法院依法審查后,如發現有規避不利判決、損害被告合法權益法權益,或損害國家、集體、第三方權利,從維護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的角度,不得撤回訴訟,及時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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