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婚姻都可以白頭到老。夫妻離婚前后,一方為了多分得財富,就會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或藏匿,轉移財產的形式有很多種,比如轉移存款或股份等等。那么在離婚過程中,關于離婚財產轉移如何認定的?且看深圳婚姻官司律師整理的以下內容:
普遍來講,所說的離婚前的財富轉移主如果對夫妻配合財富舉行轉移的情形。依據我國《婚姻法》第47條的劃定,離婚時,一方潛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配合財富,或捏造債權妄圖侵犯另一方財富的,婚姻法第十七條劃定,夫妻在婚姻瓜葛存續時期所得的以下財富,歸夫妻配合所有:人為、獎金;處置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結婚后到雙方離婚或者一方死亡為止的這段時間內所取得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民事政策法令多少題目的看法》中第二部分的劃定,夫妻配合財富還包括:婚前財富與婚后財富無奈查清的,或許屬婚前小我私家財富,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專業投入的資金;成親掛號后,一方或兩邊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對離婚時,一方潛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配合財富行動的處置離婚時,一方潛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配合財富,或捏造債權妄圖侵犯另一方財富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一、轉移夫妻配合財富如何懲罰,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劃定,離婚時,一方潛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配合財富,或捏造債權妄圖侵犯另一方財富的,分割夫妻配合財富時,對潛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配合財富或捏造債權的一方,能夠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動的,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配合財富。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這里的“制裁”形式包括:訓誡、罰款或拘留等。可見,離婚時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是嚴重的。對此,在遭遇一方轉移財產后不能以非法對非法,即不能強行搶回這些物品,而應當及時向法院反映情況,經法院查證屬實后,可以對轉移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已經掌握了隱藏財產的地點,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便于今后財產分割后的執行。
二、轉移夫妻配合財富的舉證義務:一方有潛藏、轉移配合財富懷疑,且不克不及證實該款子正當用處的,應該推定其仍持有該款并予以分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民事訴訟證據的多少劃定》第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對本人提出的訴訟要求所根據的究竟或許辯駁對方訴訟要求所根據的究竟有義務供應證據加以證實。沒有證據或許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離婚雙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果其中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其中一方利用偽造的債務關系,企圖將偽造的債務變為夫妻共同債務,讓另一方承擔償還責任,以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法院將依法保護利益被損害的一方權益,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如果離婚時遇到一方轉移財富或是藏匿財富的情形,就要及時報警或請相關部門參與進來。面對越來越多的離婚前財產轉移的問題,為了避免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并保護好自己的權益應該熟知相關法律法規。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深圳婚姻官司律師。
深圳婚姻官司律師解析離婚訴訟的 | 深圳婚姻官司律師解讀:起訴離婚 |
深圳婚姻官司律師深度剖析:家庭 | 深圳婚姻官司律師來講講對離婚案 |
法律公開課:離婚案件可以不公開審 | 分居滿兩年就能自動離婚嗎?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