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割協議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或撤銷? 深圳離婚律師咨詢網表示夫妻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是一種合同,其變更和撤銷標準應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可以變更和撤銷的規(guī)定。
財產進行分割網絡協議可變更、撤銷的標準:
1、對于訛詐、勒迫的標準,與一般合同的認定標準沒有區(qū)別。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審理,未發(fā)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有欺詐、脅迫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欺詐和脅迫在條款中有明確而突出的規(guī)定。
2.重大誤解的標準主要是指對約定內容本身的重大誤解,必須達到“重大”的水平。
龐大誤會不包括對法令劃定的誤會。如將代價很小的文物誤認為代價很大并以此為根底分給財富的,就屬于龐大誤解。但如果認為財產分割協議并不產生法律效力,財產分割應在協議離婚后另行起訴解決的誤解就不屬于重大誤解。至于利用危險的標準,一個難點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焦慮心理要求更多的財產份額,而另一方同意更多的份額,是否構成利用危險。
原意是一方利用他人的困境,強迫他人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作出承諾,而在當時的情況下,另一方只有得到一方的條件或幫助,才可以擺脫困境。如果一位不會游泳的母親同意以10萬分之一的高價獲救,如果該母親后來聲稱這一承諾是違背其意愿的,那么其他人的行為可能被視為利用了這一情況。但一方利用另一方急于離婚的心態(tài)索要更多的財產是不符合利用危險的初衷的。由于法律制度的形成,當事人必須承擔訴訟離婚所造成的時間延誤。這種“危險”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這種“危險”。如果他們愿意放棄自己的財產權,以獲得更快的離婚,這并不是由對方“時代”,只能推定給對方更多的財產是當時表達的真實意圖。也就是說,表達的真正含義,當然,事后不能顛倒。
由此可以看出,在處理財產分割協議時,確認是否構成危機,比一般合同更為嚴格。 只有一方利用另一方明顯不利的情況,迫使另一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財產分割協議,才能視為利用他人的危險。 如果一方生病,急需現金,另一方同意給予現金,但要求分割價值大得多其他財產,以便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可以視為利用危險。
4.至于表面上的不公平,只要沒有欺詐、脅迫、重大誤會或利用分割物業(yè)協議的情況,當事人自愿將大部分甚至全部財產給予對方,一般來說并不算不公平。
明顯不公平的主要對比是市場經濟中的公平與價值平等原則。 自愿原則是財產分割協議中最重要的原則。 離婚的具體原因差異很大,離婚時當事人的感情往往是“不斷割斷,理性依然混亂”,當事人之間的財產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 我們不應該用同等價值和補償的原則來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這更具有社會意義。 因此,只要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涉及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利用他人的困難,當事人自愿將其大部分甚至全部財產交給對方,一般不應被視為明顯不公平。 只有在當事人文化和法律知識欠缺,一方自愿獲得的財產少得多,且不是為了快速離婚等目的,離婚后的生活受到分割嚴重影響的情況下,分割方案才能以明顯不公平為由合理糾正。
但是,深圳離婚律師咨詢網認為如果夫妻雙方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以離婚為條件,如“雙方同意離婚,離婚后的財產如何處理”等??梢哉J為該協議以離婚為前提,即財產分割協議以生效條件為準,條件是雙方離婚,如果雙方不離婚, 分割財產的協議沒有生效,所以“當事人可以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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