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從上述法條能夠看出,如果一方為了守住婚姻,不配合對方去民政局協議離婚的話,那另一方完全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離婚,而法律也規定了不需要對方同意而判決離婚的情形,并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一次起訴如果判決不準離婚,仍然可以在一審判決生效六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所以從實踐來看,通過訴訟是可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的。
華強北離婚糾紛律師 協議離婚的風險主要有: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離婚中的義務,比如,不及時支付撫養費,或不履行房屋過戶手續,另一方當事人還得另行起訴打官司,讓法院確認離婚協議有效并賦予強制執行權利后,再申請法院執行。這就意味著協議離婚手續完全白費了。
建議:將離婚協議書公證,這樣在對方不履行協議時,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會隱藏有后患。由于當事人不具備應有的法律素養,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相關法律知識相對較少,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可能有后患發生。
建議: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最好咨詢離婚律師。
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文件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畢竟一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建議: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最后又第三人在場或者將離婚協議公證,以防對方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