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深圳婚姻家事律師
(一)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
(二) 有賭搏、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四)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關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頒布過一個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其中所列情形可視為婚姻法條款的補充。
3、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4、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婦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不在此限。
除上述法律依據,人民法院還要考慮到本次審理前原告曾經起訴過離婚的情況,二次起訴甚至三次起訴與第一次起訴離婚肯定會有不同的程度的差別。
原、被告于1990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1991年9月登記結婚。1992年5月生育男孩。婚后沒有財產。原、被告結婚后,夫妻關系較好,感情尚可,近幾年來,雙方在XX市經營水果生意,由于雙方務賭,經營不善,相互埋怨,導致夫妻分居生活,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原告訴稱,結婚后,由于原告不能忍受被告好逸惡勞、迷于賭博的惡習,導致夫妻感情每況日下。從2005年起至現在,夫妻分居,現感情破裂,請求判令與被告離婚。
【案件焦點】原告訴求能否得到實現
【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與被告其自愿離婚;
二、原告自愿償還XX信用社貸款10000元、朱某私人借款5000元,其余被告經手所欠債務,均由被告償還。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理】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總結】對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經協商解決可以準許離婚,協商不成則可以判決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深圳婚姻家事律師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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