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今天很多粉絲都在大喊他們不再相信愛情了,今天的文章也是關于離婚糾紛的,但我希望你們仍然可以在澤達分享的每一篇關于婚姻的文章中與我們分享,感受法律的意義和愛。深圳涉外婚姻律師就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王、李離婚糾紛涉及房屋財產的分割,一是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二是房屋是李的個人財產。王某對二審結果不滿,提出了復審申請。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承諾書》是偽造的。
二審立案,主要證據是王某簽署的承諾書,內容包括“ 、、、、、、房屋屬于李”。第二次審判得知王某作出承諾書的真實含義,才發現該房屋為一人財產李所有。然而,在一審階段,當李遞交承諾書時,王某明確表示承諾書是偽造的。
事實上,李以獲得證書為由,誘騙他在一張空白紙上簽字,后李擅自加入偽造成王某的內容,自愿放棄涉及房屋所有權承諾的案件。一審還認為“承諾的內容與客觀內容存在缺陷和矛盾,法院不承認承諾中所載的事實”、但是,第二審已經確定了承諾的真實性,以下是第一審和第二審確定承諾真實性的理由:
一審認定的理由總結如下:
1、內容不正確。涉案房屋是婚后購買的,并非承諾書中所說的婚前購買,故王在作出承諾時存在誤解。
2、不講道理。出具承諾函時,王、李均未實際支付貨款。在雙方都不支付的情況下,專門約定放棄房產,因為王沒有支付一分錢,李不合理擁有。如果王放棄房產的意思表示屬實,雙方可以到房管部門將房屋登記變更為李本人所有。在不變更房屋登記的情況下,通過承諾書的方式確定權屬是不合理的。
3、王某稱,在婚姻存續期間,其以個人財產支付了部分購房款,故不排除王某對該房價款有所貢獻的可能。承諾書中王未支付一分錢的事實與事實相矛盾,不能單純依據承諾書認定房屋所有權。
二審法院認定沒有理由進行歸納總結如下:王某對承諾書系偽造應承擔相關舉證證明責任,而王某提供的證據能力不足以推翻承諾書的真實性,應承擔相應舉證不利的后果,故該承諾書真實、有效。
作為王的代理人,我們認為二審證據不足以導致事實上的錯誤。
1、本案申請再審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款,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二、關于社會主要研究證據是偽造的
我們認為,由于承諾書涉及到重大財產的處置,承諾書的真實性的確認將直接影響到王某案所涉房屋所有權的實現。如果一審不接受承諾書,二審認為承諾書是真實的,應更仔細地審查承諾書的形成時間、背景、當事方的陳述、證人的證詞和其他證據,并嚴格適用證據規則。
3、關于適用法律是錯誤的。
該承諾書作為一個域外形成的證據之間沒有中國經過社會必要的公證、認證系統程序就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屬于原判決適用相關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人民中華民國境外形成的,由東道國公證人證明,由人民中華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按照人民中華民國與東道國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程序認證?!备鶕鲜鲆幎?,必須經日本公證人公證,并經我國駐日本大使館認證,方可在我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同時,深圳涉外婚姻律師認為,日本作為一個大陸法系國家,不僅要對簽名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而且還要對文件的公證和認證程序中的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然而,王先生明確表示,承諾的內容是偽造的,但一審和二審只能由王先生自己簽字,承諾不需要公證、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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