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對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作出了規定,即《民法典》中規定了繼父或繼母以及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繼父母親和繼子之間的關系畢竟不像法定血緣關系或親親之間的親親關系或親親之間的親親關系,在實踐中也無法真正解決親親與繼母之間繼父母和繼子之間的權利義務。實務上,在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方面,在哪些情況下適用《民法典》對子女關系的規定?
控方齊某芬和被告艾某累是一對夫妻。被告人和原告的兒子賈某床于2017年8月21日辦理結婚登記,被告系二婚,初婚育有一子張天寶,2013年被告離婚時,2014年12月26日,張奎的前夫張奎與賈某床的婚姻存續期間,張奎和他的祖父母都已去世,她和外公住在一起。2020年11月4日,賈某床在深圳盛田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深圳盛田)貨場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經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賈某床系工傷死亡。2020年11月11日,深圳盛田與原被告簽訂了協議,將15萬元人道主義補助金轉到被告賬戶,又向被告支付10,000元喪葬費,上述款項已由深圳盛田轉給被告。賈某床在深圳的喪葬費和家屬交通、住宿等費用均由公司另負擔。被告人返回回義縣,辦理賈某床喪事再次花費1萬元。被告人曾經把兩萬元轉給原告。
齊某芬向第一審法院提出起訴要求:1.判決被告立即支付深圳盛田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所支付的補償金7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初審法院認為,按份共有人可在任何時候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原審被告均為賈某床的法定繼承人,在賈某床工亡補助金中沒有明確補助對象,對于該財產應比照遺產按份共有,現在已有15萬元補助金被公司轉到被告賬戶,原告可隨時要求分割。被告人提出辦喪事要花費16000多元,但沒有提交證據,原告同意10,000元,因此,以原告認可的數額為準,從15萬元中扣除,剩余金額應由被告平分。由于賈某床在與被告婚姻存續期間,并未與張天寶共同生活,故主張其兒子張天寶為繼子,應參與分割,也沒有負擔張天寶撫育教育費用,賈某床和張天寶之間沒有形成事實的撫養權和被撫養的繼子關系,被告提出的補助金中有五萬元系其個人離職金及急救費5107.3元,經過查證公司的賬目,被告人離職金不存在,且在深圳盛田核銷了急救費,因此被告的主張不成立。
法庭裁定:被告人艾某累在本判決生效后十天內支付原告齊某芬補償款70000元,扣除先前已支付的20000元,仍需給付50000元。埃磊上訴請求:1、撤銷義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者支持上訴人的兩項訴訟請求:1.賈某床與張天寶形成繼父子關系。2.原審遺漏7856.5元的喪葬費用等請求,從總額15萬元中扣除;二,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
申訴原因:一、賈某床和張天寶之間形成了繼父、繼子的關系,張天寶有分割權。初審法院認定“因賈某床與被告婚姻存續期間并未與張天寶共同生活,也未負擔張天寶撫養費、教育費用,賈某床與張天寶未形成事實的撫養費。這一認定是完全錯誤的,其原因如下:1.賈某床以父親名義向張天寶提供《人身保險》已經過四年。2.自賈某床與艾某累結婚之日起,共同支付張天寶生活費、學費等57030元。3.由于賈某床和艾某累在外地打工,一年回家2-3次,回來后三口一起生活,張天寶給賈某床當父親,而且關系密切,賈某床也帶著他去深圳旅游(有照片為證)。上述三點充分說明賈某床和張天寶已成為繼父、繼子的關系,具有分割權。
二、原判漏費用從總數15萬元中扣除。葬禮費用15753元,判決認定錯誤1萬元,還差5753元。2.上訴人還向齊某芬支付了810元的老年公寓費用。三、上訴人艾某累到深圳為賈某床補辦火化證明,交通費1293.5元,總計7856.5元。綜上所述,要求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齊某芬辯稱,1.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2.被上訴人之子李闖與上訴人之子張天寶沒有繼父繼子關系,張天寶不享有法定分割權。上訴人稱李闖為張天寶繳納人身保險4年,違背客觀事實。事實上,上訴人以李闖的名義為張天寶投保人身保險并支付費用。李闖沒有資格為張天寶投保人身保險。保險成立于2017年7月7日。此時,李闖與上訴人尚未結婚。他們的婚姻時間是2018年8月21日。保險合同成立時,李闖對張天寶沒有保險利益,依法保險無效。關于保險的形成過程,被上訴人的另一位代理人解釋說,由于他是當時保險的承辦人,他還強調,李闖在2020年11月4日死亡后,上訴人也以其名義為張天寶在2021年7月8日繳納人身保險費,說明該保單的實際投保人是本案的上訴人。李闖與上訴人結婚后從未給過張天寶任何生活費。李闖作為未婚男子,與上訴人結婚的前提是張天寶不能和愛人住在一起。事實上訴人離婚時,張天寶和父親住在一起。之后一直和爺爺奶奶住在一起,沒有和李闖和上訴人住在一起。李闖和上訴人結婚三年,一直在深圳工作。三年回家四次,三次是春節假期。回家后,李闖一直在養老院陪被上訴人過年。另一次是2019年1月25日,被上訴人病重。李闖回來探望,根本沒有上訴人說每年回家2-3次和張天寶住在一起。最后,原審法院沒有查明案件事實,實施了案件涉及15萬元的屬性及相關費用。去深圳查涉案金額及相關費用,也讓被上訴人覺得執法人員嚴謹,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上訴人艾某累提交二組證據,第一組證據擬證明李闖與張天寶形成繼父子關系。經質證,被上訴人齊某芬不承認該組證據,認為:1。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都是截圖和復印件,無法驗證其真實性。2.轉賬記錄中沒有直接轉賬給張天寶,都是轉賬給與本案無關的第三方。此外,大部分發生在上訴人與賈某床結婚前。上訴人提供的第一組證據沒有證明李闖與張天寶形成了真正的繼父繼子關系。照片不能說明任何問題。上訴人和李闖于2015年開始結婚,2018年結婚。這些照片發生在婚前或婚后。此外,照片作為圖像數據應提供原始載體和其他證據,以產生法律證據效力。對保單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由于上訴人手機操作失誤審核失敗,為了給張天寶投保,借用李闖手機微信操作是違法操作。因為李闖和張天寶沒有保險利益關系,一旦張天寶發生事故,保單無效。承保后,上訴人和李闖必須持身份證到任何合眾人壽保險公司的商店更改被保險人的信息,才能有效。上訴人和李闖也明白并說他們有時間改變。直到現在,李闖去世了,張天寶的保單還是用李闖的銀行卡支付的。根據第二組證據,艾某累處理喪葬費用為15753元,應從總額15萬元中扣除。經質證,被上訴人齊某芬不承認該組的證據,也沒有有效證據證明這些費用實際發生1萬元征求雙方意見。
被上訴人齊某芬提交了以下證據:1。錦州市義縣東興養老公寓出具的證明擬證明被上訴人之子李闖每年春節回家都會去養老院陪母親過年,說明李闖沒有和張天寶過年;2.張天寶保險單的詳細信息擬證明保險是真正的被保險人,也是上訴人艾某累。經質證,上訴人艾某累認為,公寓證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出具證明標準,未經手人簽字或電話號碼;被上訴人在李闖去世前在養老院度過了兩個春節。李闖是哪個春節陪被上訴人過年,30晚上還是哪一天都不清楚,無法證明證明的問題,沒有客觀真實性;至于保單,上訴人陳述李闖為張天寶交了4年保金,不包括2020年7月,其他投保人都是李闖。
由于雙方提交的證據與一審法院發現的事實不矛盾,二審法院確認了一審發現的事實。二審法院認為,在本案中,上訴人提交了微信、支付寶轉賬憑證、張天寶保險單、照片,證明雙方形成了支持關系的繼子關系。經調查,上訴人提交的微信、支付寶轉賬憑證顯示轉賬給局外人,沒有相關資金以張天寶的名義轉賬,不能證明李闖向張天寶支付了撫養費、教育費,也不能證明雙方形成了支持關系。同時,上訴人提交的照片不能證明形成時間,被上訴人不予認可,也不能證明李闖與上訴人關系存續期間支持張天寶的事實。此外,中國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應當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張天寶人身保險保單于2017年7月7日形成,上訴人和李闖此時未登記結婚,李闖對張天寶沒有保險利益。被上訴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在二審中表示,保險是非法經營。因此,雖然張天寶的被保險人登記為李闖,但不能證明張天寶與李闖之間形成了支持關系的繼子關系。綜上所述,李闖與張天寶之間沒有繼子關系,不享有繼承權。因此,上訴人主張張張天寶應參與分割15萬元補貼,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主張辦理喪葬事宜花費15753元,從總額15萬元中扣除一節。雖然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交了劉加利的證人證言,但被上訴人不予認可,上訴人未能提交其他證據予以證明。上訴人應當承擔無法證明的法律后果,二審法院不支持其上訴請求。上訴人主張用補償中的810元向被上訴人支付老年公寓費。由于本案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立即向深圳盛田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支付7.5萬元賠償金,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上訴人可以另行主張權利。綜上所述,艾某累的上訴請求無法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深圳寶安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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