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遺言的效能是高于法定承繼的效能的。假如自然人來不及訂立書面的遺言的,能夠在緊要情況下接納訂立行動遺言的方式來分配自己的個人財產,那么口頭遺囑如何認定?閱讀完深圳繼承律師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行動遺囑如何認定
假如遺言人采用了書面或灌音方式所立的遺言則不是行動遺言。在法律實際中常會遇到針對旁人的發(fā)問遺言人所做的點頭或許頷首的暗示,或許因此手勢的方式來抒發(fā)意義的情形。這類暗示是不是應認定為行動遺言存有爭議。如將頷首點頭和手勢這類表示認定為口頭遺囑,此觀點顯然不符合我國繼承法的立法原意。因為遺囑人用點頭或者搖頭的方式表示其意思時,是必須借助他人的提問行為才能完成,這并不完全是遺囑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極易曲解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而使用手勢的方式表達意思時,由于不同的人對同一手勢的理解也有不同,也容易產生歧義。同時,點頭、搖頭和手勢均沒有以語言表達方式表示其意思,不符合法律所規(guī)定的口述的形式。
以是,對頷首、點頭或手勢體式格局暗示其意義的,均不克不及認定為行動遺言,對此種情形不能按遺言承繼,應該按法定承繼體式格局處置被繼承人的遺產。然則關于聾啞人以手勢體式格局來暗示其意義的,并且是對在場的懂曉啞語的見證人所作的暗示,應該認定為行動遺言。遺囑人的口頭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見證人必須全面真實地將遺囑人口頭所述的處理其遺產的意思如實地轉達給繼承人或相關的部門和機關,并盡量將遺囑人的原話表述出來。由于我國繼承法沒有對口頭遺囑進行書面記錄和錄音的要求,極易造成見證人偽造、篡改口頭遺囑的情況發(fā)生。所以,見證人偽造遺囑人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被見證人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正當無效的遺囑有哪些條件
在理想生存中,訂立一份正當有效的遺囑應當符合四個條件:
一是遺言人必須擁有遺言才能。根據(jù)《民法總則》的劃定,18周歲以上以及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本人的勞動支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亦即具有遺囑能力。
二是遺言必須是遺言人實在意義的暗示。也就是要求最終由遺囑表現(xiàn)出來的內容與立遺囑人內心關于財產及相關事務處分的想法相一致。
三是遺言的內容必須正當。假如遺言與現(xiàn)行法令、法例相抵牾(包孕法令規(guī)定的程序),或者根本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這樣的遺囑就是無效遺囑。如果遺囑的內容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則應按有效的部分進行財產分割。
四是遺言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三、行動遺言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行動遺言非常罕見也最輕易產生膠葛。為了縮小行動遺言的膠葛,《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劃定了“遺言人在危殆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行動遺言只能在危殆情況下“訂立”。法令劃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殆情形解除”而立遺言人沒有殞命的,行動遺言即生效。假如處在性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jīng)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行動遺言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無效。
《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劃定:
以下職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動能力人、限定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關系的人。
有利弊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孕配頭、子女、怙恃、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怙恃、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余配合生存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務和債務關系的人。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多少題目的看法》第三十六條劃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配合謀劃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以上便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收拾整理的最新行動遺言如何認定的相干內容。綜上,行動遺言既輕易被篡改、誤解,所以有條件的還是訂立書面遺囑,書面遺囑最好還是要做好公證。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深圳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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