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認為,繼承開始后,依法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處理;沒有遺囑或者遺贈的,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本案雙方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一是死者姚某和馬某是否有遺囑記載;二是本案的繼承范圍。一審法院經審理,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判決:被繼承人姚某、馬在××市××區(qū)龍川北路××巷××號503房的產權由姚某繼承,姚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購房款544788.60元;被繼承人姚、馬生前支付的撫恤金、喪葬費共計128446元,由姚一、平分;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死者姚、馬應得的喪葬費38558元。接下來就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財產如何分配?法院如何判決?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一審認定與判決
首先,關于繼承人姚、馬是否有遺囑的錄音。一審法院駁回了關于被繼承人姚生前有遺囑的主張。首先,以錄音形式制作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證人袁某在庭審中陳述,錄音時除被繼承人姚某對外,只有他們一人在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錄音遺囑的形式要件;其次,錄音主要是證人袁的陳述和詢問,不能反映第二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再次,錄音中,第二被繼承人要求證人袁幫忙找律師處理遺囑事宜,但兩人均表示需要考慮和討論繼承問題,并未作出明確的處分意見。而且第二被繼承人對爭議房屋的出資及產權也沒有做出明確說明。最后,證人張僅陳述曾聽被繼承人馬談及財產分割,但不能證明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亦無其他證人證言及證據支持。因此,提供的錄音不能認定為被繼承人姚、馬的遺囑。由于被繼承人生前未留遺囑,繼承開始后,其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
二、關于本案的遺產保護范圍主要問題
當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785.96元,減半至12392.98元。姚乙生育8,838.52元,姚甲生育3,560.46元。鑒定費7000元,由姚乙、姚甲均攤。原審判決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主張被繼承人姚生前有遺囑記載。當時有五個證人在場,遺囑是第二個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雖然爭議房屋是以姚乙的名義貸款,但被繼承人已將本息返還給姚乙。一審法院判決撫恤金、喪葬費由雙方平均支付,明顯有失公平。一審法院沒有調查股票、存款、金條等。以死者的名義。姚乙未能贍養(yǎng)被繼承人,擅自轉移財產,遺產應少分或不分。故要求撤銷原審判決策一項,依法改判。本案房屋為所有,支付706元,即600元,作為姚B房屋的折價。被上訴人姚乙沒有出庭答辯。 書面辯稱,姚甲提供的錄音不符合錄音遺囑的要求,不應保留。 姚甲沒有繼承人償還抵押的證據,也沒有其他繼承的證據。 姚明盡了自己的責任去支持這兩位死者。 一審法院作出正確判決,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經法院審理認定,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法院依法予以確認。本院另查明,原審法院審理工作期間,證人袁某到庭作證,其證言中表述,“我和姨父錄音的時候,只有我和他一個兩個人;后來我到客廳的時候,固定的是6個人,保姆或者阿姨來回走。”
三、二審認定與判決
法院認為,以錄音形式作出的遺囑應由兩名以上證人作證。 據目擊者證詞,即使死者姚某臨終前留下了錄音,錄音時也只有袁某在場,其他人不在場,因此錄音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不予受理。 它沒有什么問題。 姚甲上訴稱現(xiàn)場有五名證人,這一說法與原審證人的證詞相矛盾,本院難以接受。姚甲認為,繼承人已將房貸連本帶利還給姚乙,但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因此法院不會接受他的上訴理由。
當事人對自己發(fā)展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問題或者進行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通過提供相關證據加以研究證明,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實現(xiàn)提供重要證據或者沒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社會不利的后果。姚甲認為我們還有很多其他文化遺產,但未提供科學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其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鑒于原審法院對本案的判決沒有理由已做了一個充分進行闡述,故本院在此我們不再詳述。原審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姚甲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社會支持。據此,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huán)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內容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費用7,120.90元,由上訴人姚家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財產如何分配?法院如何判決?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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