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是說作者在一定的法律保護期內,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所創作的作品享有一定的專有權利,這個權利也是可以轉讓或者轉移給別人的,那么繼承著作權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今天和深圳繼承律師來了解一下。
1、分工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對分工作品享有的使用權和取得待遇權無人承繼又無人受其遺贈的,由其余分工作者享有。依據《繼承法》第32條的規定,無人承繼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度所有。《著作權法實行條例》在此作了非凡規定,顯然是為了維護其他合作作者的利益。其他合作作者所取得的這部分財產權利,屬于其共同財產。
2、一般來說,繼承人不能繼承作者的生命權,但有保護生命權的義務。 著作權法規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既不繼承也不遺留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3、對于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的,可以在作者死亡后50年內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發表權;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由作品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如果作者生前明確表示不應當發表的,在作品的保護期內不應當發表。作者死亡后,他人不得刪除或更改其在作品上的簽名。未經作者授權,他人不得行使修改或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依照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作者變更或者終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權和報酬權應當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限內, 由承擔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 沒有提到作者的權利,修改的權利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性的權利。筆者認為,上述權利應由承擔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予以保護,這是權利義務一致性的要求。
《著作權法》和《繼承法》規定,著作權中的著述人身權不能作為承繼的標的,能夠承繼的只能是著述財產權。然則,因為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時間限制,《著作權法》規定這些權利由繼承人代為行使。
《著作權法實行條例》第 15條規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維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許受遺贈人維護。著作權無人承繼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維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治理部分維護?!?
綜上所述,如果在遇到著作權繼承的問題上,一定要注意以上幾點,如果心里還是不是很清楚,還是要咨詢深圳繼承律師比較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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