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有轉承繼的前提,合同轉承繼時,轉繼承人承繼被轉繼承人應繼的遺產。在法定承繼中,轉繼承人應承繼的為被繼承人的應繼份額;若被轉承繼為遺囑繼承人,則其依合法遺囑應繼承的遺產由轉繼承人承受。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分割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所應繼承的遺產即視為本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再次繼承的一項制度。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才發生轉繼承;只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不是放棄繼承權;在具備轉繼承的條件,適用轉繼承時,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繼的遺產。遺產承繼是在被繼承人殞命后開端的,那么法定的遺產承繼次第是什么,對于繼承順序有哪些規定呢,我國對繼承份額是如何分配的呢?接下來就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轉繼承的效力是什么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繼承份額是如何分配
《繼承法》第10條劃定:遺產承繼順序為:第一次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次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繼開端后,由第一次第繼承人承繼,第二次第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文中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瓜葛的繼子女。文中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文中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許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瓜葛的繼兄弟姐妹。
2、繼承人只能承繼被繼承人的財富。處于同一次第的繼承人享有對等的繼承權,他們同時承繼時,不分前后,并且繼承遺產的份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繼承有約定外,應當均等。另外,依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言的遺產承繼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遺產中的無關部分根據法定承繼辦理:遺言繼承人廢棄承繼或許受遺贈人廢棄受遺贈的;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3、承繼次第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宰割供應了無力保證。同時還應注重的是,在遺產的宰割中,應保持男女對等,養老育幼、賜顧幫襯病殘,以及互諒互讓、聯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另外,承繼遺產應該了債被繼承人依法應該交納的稅款和債權,交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愿清償的除外。
二、我國繼承法對承繼份額規定
1、統一程度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存有非凡艱苦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首要撫養責任或許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才能和撫養前提的繼承人,不盡撫養責任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之外的依托被繼承人撫養的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
在法定繼承中,轉繼承人應繼承的為被繼承人的應繼份額;若被轉繼承為遺囑繼承人,則其依合法遺囑應繼承的遺產由轉繼承人承受。轉繼承又稱再繼承,連續繼承、第二次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來繼承的制度。實際接受遺產已死亡的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稱為轉繼承人,已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轉繼承人。轉繼承是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只不過是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取得遺產或接受遺產,就已去世,其應繼承的遺產轉歸自己的繼承人繼承,因此,實際上是兩個繼承連續發生,一并處理。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轉繼承的效力是什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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