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首要觸及遺產承繼中,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多少題目的看法第25條、第26條劃定,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定,且長輩嫡系擬制血親即基于收養(yǎng)、撫養(yǎng)瓜葛而構成的被繼承人養(yǎng)子女、繼子女的長輩血親亦能夠代位承繼。依據上述法令劃定,代位繼承權是指在產生承繼法令瓜葛時,因為法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由該法定繼承人的長輩嫡系血親或擬制血親享有的接替其繼承應繼份額遺產的權力;此中,已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定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而接替被代位人承繼響應遺產份額的人稱為代位繼承人。接下來就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代位繼承人的子女有權承繼代位繼承人的份額嗎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例回顧
1、李某某生有二子(宗子李白、次子李青),其妻已過世,父子三人始終居住在祖輩遺留的院落(共有屋宇9間)中。1998年,李白與同村張紅成親,生有一女李月。2002年6月,李白在一次進城途中突遇車禍身亡。此后,家庭的重任便落在了張紅身上,除耕作、撫育孩子外還擔任精心照顧李某某的起居飲食、為其治病等。因喪子之痛,加之多年來疾病纏身,李某某亦于2003年放手人世,僅留有其寓居的祖產一套。此后不久,次子李青即請求分割遺產。他覺得嫂子張紅多年賜顧幫襯父親能夠分得部分遺產,而侄女李月不克不及承繼遺產,是以,他便主意其父遺留的9間房屋中,8間應歸本人所有,1間留給張紅母女寓居。張紅對此猛烈不滿,村委會屢次調處有效,因而,張紅遂以李青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自己及女兒應當享有的遺產繼承份額。
2、法院經審理訊斷:李月享有代位繼承權,應該承繼其父應承繼的遺產份額;同時,張紅作為喪偶兒媳,因其對公公盡了首要養(yǎng)活責任,應作為第一次第繼承人介入承繼;綜上,張紅母女各自享有祖產房屋1/3的產權,各分得三間房屋。
二、代位繼承權擁有以下法令特色
1、該權力僅于法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發(fā)生;承繼份額僅以被代位人所應承繼的遺產份額為限;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子女的長輩嫡系血親或擬制血親,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第四,該權力僅適用于法定承繼,不適用于遺言承繼。聯系本案,在承繼產生之時,宗子李白已先于其父死亡,其作為法定繼承人享有的應繼份額理應由其女代位繼承。此外,關于李白配偶張紅是否享有繼承權的問題,根據《繼承法》第12條的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本案中,張紅一直照料公公的生活,為其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盡到了必要撫養(yǎng)義務;因此,法院認定其享有相應份額的遺產繼承權亦是合法正當的。
2、代位繼承人的子女無權承繼代位繼承人的份額,代位繼承人普通只能承繼他的父親或許母親有權承繼的遺產份額。用最普通的方法來解釋:“代位承繼只適用于(外)祖父母去世時,其子女先于他們去世的,由(外)孫子女代父母獲得代位繼承權。”而不克不及是(外)孫子女的子女代外公外婆來承繼其父母的遺產。這種情況,應該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該遺產。
《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長輩嫡系血親代位承繼。代位繼承人普通只能承繼他的父親或許母親有權承繼的遺產份額。”代位承繼只適用于法定承繼,不適用于遺言承繼。唯獨在法定承繼中能力產生代位承繼,在遺言承繼中不發(fā)生代位承繼。假如遺言承繼工資被繼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遺囑人死亡,則該遺囑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該遺囑繼承人依遺囑應繼承的遺產;但遺囑中指定該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在法定繼承中該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代位繼承。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代位繼承人的子女有權承繼代位繼承人的份額嗎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涉外遺產繼承在深圳:多國財產下 | 深圳繼承律師解析:再婚家庭遺產 |
遺產分割的原則及方法:深圳繼承 | 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深圳地區(qū)的 |
深圳繼承律師解讀:30年未盡贍養(yǎng)義 | 深圳繼承律師詳解:宅基地遺產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