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繼承權公證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繼承人戶口簿、身份證或護照等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籍證明;
(3)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籍證明;
(4)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5)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動產、不動產等財產的權利憑證(如需要繼承的動產、不動產等財產的權利憑證);
(6)被繼承人生前的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等);
(7)已故繼承人生前的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等);
(8)公證員認為應提供的其他材料。辦理繼承公證需繼承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公證。如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辦理,根據實際情況出具相應的委托或聲明書文件。
注意事項:
(1)死亡證明和注銷戶籍證明一般應由醫院、公安機關或有關疾病控制部門出具;
(2)親屬關系證明一般應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的范圍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無前列親屬的,應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3)被繼承人、已故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或與他人訂立過遺贈撫養協議的,申請人應向公證員提供;
(4)要求繼承遺產的繼承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公證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代理人應提供有效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但放棄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應當到場或提供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繼承人不會簽名或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或捺指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