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歐陽老先生患有老年癡呆癥,今年76歲,無兒無女,有一處住房。他的侄子和侄媳婦強迫歐陽老先生立下遺囑,將住房留給侄子,其侄子和侄媳婦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歐陽老先生的正常生活。歐陽老先生病情時好時壞,當歐陽老先生想明白過來時,就想到公證處撤銷了遺囑,侄子和侄媳婦為此經常到歐陽老先生家敲門騷擾,這讓歐陽老先生感到不安,并將房產證、身份證和戶口本都藏了起來。
那么,歐陽老先生應該如何銷這份遺囑?
深圳遺產律師解析法律之所以規定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是因為遺囑繼承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是當事人自愿處理自己財產的行為,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但如果立遺囑人是在受威脅或神志不清時立的遺囑,遺囑就不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就可能無效。
所謂無效遺囑是指訂立遺囑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其不能生效的遺囑。在司法實踐中,遺囑無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第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對遺囑能力的確定還應注意幾種情況:(1)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遺囑無效;被診斷為癡呆癥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第二,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無效。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三,遺囑中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無效。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違反此條規定的遺囑無效。
第四,處分不屬于自己財產的遺囑內容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內容應認為無效”。
本案中,歐陽老先生是受侄子和侄媳婦的強迫所立的遺囑,而且歐陽老先生患有老年癡呆,屬于無行為能力人,遺囑內容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所立的遺囑無效。歐陽老先生可以在清醒時,再重新立一份遺囑。
戶口本都藏了起來。那么,歐陽老先生應該如何銷這份遺囑?
法律之所以規定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是因為遺囑繼承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是當事人自愿處理自己財產的行為,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但如果立遺囑人是在受威脅或神志不清時立的遺囑,遺囑就不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就可能無效。
所謂無效遺囑是指訂立遺囑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其不能生效的遺囑。在司法實踐中,遺囑無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第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對遺囑能力的確定還應注意幾種情況:(1)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遺囑無效;被診斷為癡呆癥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第二,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無效。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三,遺囑中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無效。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因此,違反此條規定的遺囑無效。
第四,處分不屬于自己財產的遺囑內容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內容應認為無效”。
本案中,歐陽老先生是受侄子和侄媳婦的強迫所立的遺囑,而且歐陽老先生患有老年癡呆,屬于無行為能力人,遺囑內容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所立的遺囑無效。歐陽老先生可以在清醒時,再重新立一份遺囑。 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