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與生母離婚后,雙方無血緣關系
繼子女還需履行對繼父的贍養義務嗎?
案情詳情
1982年,王某與劉某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劉某系再婚,再婚時,劉某攜一子一女,女兒劉某甲5歲,兒子劉某乙4歲,之后,劉某甲和劉某乙隨母親劉某與王某一起共同生活,由王某與劉某共同撫養。
2018年,因家庭矛盾,王某和劉某離婚。離婚當日,繼子和繼女就收拾了自己的物品,離開了繼父家中,此后再未盡子女的義務。
2020年末,七十多歲的王某身體狀況出現問題。期間,他電話給劉某甲、劉某乙,希望二人能夠盡法定義務,贍養自己。但二人均以父母離異,自己收入不高為由,拒絕贍養繼父。
雙方爭執不下,萬般無奈之下,王某一紙訴狀將二人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本案中,王某與二被告之母劉某再婚時,二被告均未成年,王某與劉某結婚后,與劉某甲、劉某乙組成新的家庭,二被告一直隨王某一起共同生活直至成年,劉某與王某一起共同撫養劉某甲、劉某乙。從以上事實,綜合認定王某曾給予二被告生活、教育上的照料,進行了事實上的撫養和教育,雙方形成撫養關系。即使父母婚姻關系解除,但繼父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的撫養關系不能消失,繼子女對曾經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繼父,應當在生活上照顧、經濟上扶助,確保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據此,法院認定劉某甲、劉某乙對王某負有贍養義務,判決被告每月承擔贍養費,承擔醫藥費17372.3元。
上海婚姻家庭律師說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如何確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關系
婚姻法對在什么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才算形成撫養關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理論上,也尚未形成統一的觀點。比如有如下幾種觀點:
(1)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系。
(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或者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
(3)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系。
(4)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主要標準是繼父母是否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未承擔任何費用,即使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認為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而只是一種姻親關系。
我們認為,確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的標準是:第一,未成年的繼子女隨生父與繼母或隨生母與繼父共同生活,即有撫養事實。如繼子女已成年,即便隨生父與繼母或隨生母與繼父一起生活,也不能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第二,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事實要持續一定時間。
小結:
贍養父母既是公民的道德義務,也是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雖然繼父與繼子繼女無血緣關系,無生育之恩,但有養育之恩。俗語有云,生育之恩大于人,養育之恩大于天。百善孝為先,即使繼父與生母離異,也不能抹殺其在繼子繼女成長過程中已盡的責任,即使繼父母解除了婚姻關系,繼子女仍應盡贍養義務,對曾經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繼父,應當在生活上照顧、經濟上扶助,確保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羊羔跪乳,烏鴉反哺,動物尚且如此,人類更應懂得對養父母懷有感恩之心。
詩經有云,“撫我畜我,長我育我,顧我復我,出入腹我。欲報之德。”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使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樂”安度晚年,不管從法律規定還是道德方面,子女都有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且履行以上義務不僅僅是在物質、金錢方面的付出,也應該在精神層面給予更多的關愛與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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