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和以欺騙為前提的家庭承諾都沒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深圳專業離婚律師解讀案例。
案件簡介
黃(男)和李(女)于2009年7月5日登記結婚。2013年,雙方共同購買商品房;2015年,雙方購買價值20萬元的汽車。自2017年以來,黃經常回家很晚。李懷疑黃有外遇,引起了雙方的沖突。
2017年6月27日,雙方再次激烈爭吵后,黃向李發出書面承諾:如果我將來在婚姻中作弊,婚后所有財產都屬于妻子,我會自愿離開家。
2018年9月20日,黃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離婚。在審判過程中,李同意離婚,并提供證據證明黃作弊,并要求根據承諾書判所有財產歸李所有。
律師評析
首先,從家庭承諾的內容分析來看,黃寫了婚姻欺騙等承諾。所有財產屬于妻子和自愿家庭,本質上違反了夫妻的忠誠義務。書面財產處罰協議屬于忠誠協議的范疇。
其次,從夫妻忠誠義務本身的角度來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誠和尊重。本條款規定的忠誠義務是一種情感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應當自愿履行。法律不禁止夫妻簽訂類似協議,但不予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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