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享有婚姻自由權。在這方面,法律一般并不禁止當事人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起訴商婚。相應地,被告享有答辯權,答辯方式可分為口頭答辯和書面答辯兩種。立法對書面答辯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即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訴狀15天內就應提出答辯。超出此期限,不得再次提交。盡管在到期后不能再次提出書面辯論,但在隨后開庭時,被告仍可提出口頭辯論。依據這位離婚律師多年的訴訟經驗,認為:兩種答辯方式各有利弊。該選擇哪一種方式應該結合你的具體情況而定。本論文主要圍繞書面答辯展開討論。
對法官而言,答辯狀的意義在于使其在開庭前對原、被告或爭議焦點有一個大概的了解,便于法官集中審理,確保庭審順利進行。對被告而言,一份好的答辯狀會對法官的判決產生一定的影響。對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撰寫答辯狀1、以原告的訴狀為目標,在答辯狀中有針對性地闡述自己的觀點。除特殊要求外,被告應首先分析原告的訴狀,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理由進行歸納、總結。分成若干方面來反駁。一般來說,這幾點可以歸納為:夫麥的感情破裂了嗎?孩子的撫育問題和離婚財產的分割。基于以上分析,在對原告所稱的具體事實逐個加以反駁。
二、離婚訴訟答辯書的內容應為陳述事實和引證法律相結合的形式。比方說,原告聲稱雙方分居多年,符合夫麥感情破裂的法定標準。然后被告在答辯狀中就要糾正原告的說法,比如雙方實際上分居不滿兩年,或者分居的原因不是因為夫麥的感情不和,而是因為工作的原因。事實陳述完畢后,被告便可引用法律規定進行深刻的反駁。也就是說,因夫麥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才屬于夫麥感情破裂,應準予離婚的情形,本案的事實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應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離婚律師認為,真正優秀的辯狀不僅足以起到反駁、反駁原告訴狀的作用,甚至還可以為以后的離婚訴訟鋪平道路。資深律師可以在答辯中潛移默化地引導原告在隨后的庭審中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從而幫助被告在更大范圍內實現離婚訴訟策略。在最終的離婚中為被告爭取更多的利益。而要做到這一點,不僅需要被告提前制好一整套離婚策略,而且需要有豐富的婚姻法律知識和訴訟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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